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的通知
鄂财教发[2010]***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审计局,监察局,各省属中职学校:
《***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
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
13号)实施后,有力地推动了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但
由于种种原因,全省少数地方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在国家助学金发放和管理上还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虚报学生人数,套取国家资金;滞拨、挪用、挤占国家助学金;擅自扩大国家助学金发放范围;将国家助学金转入个人账户,将国家助学金抵扣学生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未按规定提取事业收入列支助学经费等。为了严肃纪律,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中职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管理,确保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资助工作规范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中职学校法
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特别要负如实申报学生人数和及时上报学生变化情况的主要责任。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市(州)、县(市、区)两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负责核实学校办学资格和学生学籍的真实性;各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根据学籍及有关申报资料,对受助学生资格进行审核把关,并组织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公示工作。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审计部门应依据《审计法》及有关规定对国家助学金管理和发放情况开展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监察机关要对国家助学金管理发放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二、通力协作,确保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及时、足额到
位。各地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上级下达
的国家助学金资金预算后,应通力协作,各负其责,确保中等职
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实施方案及受助学生信息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教育、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预算指标落实到各中等职业学校。各中等职
业学校必须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收到上
级下达的预算指标后,应在5—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
付方式将资助资金落实到受助学生手中。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
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
家助学金中抵扣,不得扣压、代管为学生办理的银行储蓄卡。禁
止任何中等职业学校将国家助学金抵扣学生学费、住宿费和生活
费或打入学生饭卡,禁止任何中等职业学校以现金形式发放中职
国家助学金,财力允许的市、州、县(市、区)可以提前调度资
金,以保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及时发放。
三、进一步加强助学金申报管理,严格执行审批与发放程
序。各市(州)、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原省劳动保障厅印发的《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6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助学金申报管理,把好申报审核关,组织好受助学生评审和公示工作;各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如实申报受助学生人数,不得收集或编造虚假资料,不得虚报学生人数,不得将中途已离校的学生继续上报,不得将在籍不在校就读、在校不在中职班就读和在短期培训班的学生作为受助学生上报,学校应按月上报异动学生情况,不得将应享受并已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安排去顶岗实习。要严格执行审批与发放程序,坚持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讦定,按月发放。助学金的申请、审批与发放应严格遵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
四、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杜绝一切虚假注册
行为。各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如实申报本校在校生学籍,并按规定及时注销中途离校或退学学生的学籍。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抓好学籍异动动态管理,要坚决杜绝同一学生在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注册“双重学籍”或跨地跨校多重注册而导致的重复申报、重复领取国家助学金现象。各地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通力配合,进一步搞好联网互通,及时清理因不同部门注册学籍和因“一校两牌”、“联合招生”等情况而造成的重复学籍现象,避免同一学生重复申报领取国家助学金。为便于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学生受助资格进行审查,各级普通高中学籍管理部门每年要向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供辖区内普通高中学生注册名单,各中等职业学校组织顶岗实习时要将顶岗实习学生名单报本级学籍管理部门和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备案。
五、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各级财政、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不断规范财务
管理,进一步强化管理措施,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
核算,不得擅自改变助学金用途。各地各学校结余资金全部纳入
地方财政国库进行统一管理,杜绝各主管部门和学校留存结余助
学资金的现象,杜绝任何部门和学校在国家政策框架外擅自动用
结余资金,切实保障中职助学资金安全。
六、严格落实助学政策,足额从事业收入中提取助学资金。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学费,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
支。对于拒不执行有关政策的学校,由各地教育部门、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通过调整学校预算等方式予以提
取,并将资金全额用于资助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七、进一步加强资助档案资料管理。各中职学校要建立完整
的受资助学生档案,实行电子和纸质档案双重管理,一是建立受
助学生基本信息档案,包括受助学生学籍、照片、户籍证明、身
份证、城市低保证明、残疾证明、助学金申请表等相关资料是建立受助学生助学金台账,包括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异动学生助学金情况表、***(折)发放签字名册、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学生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信息,定期检查核对。各学校要对学生资助档案实行专人专柜管理,从机构、制度、学生学籍信息、资金发放、检查考核等方面进行科学分类并装订成册,分年级、年度纳入学校档案室建档备查。各市(州)、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建立中职学生资助档案专柜,专人管理,将国家助学金的审核、管理、检查、督办、落实情况分年度建档,确保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化。
八、进一步健全助学机制,确保助学工作有序规范。各中职
学校要建立健全助学机制,实行“三专三员”。“三专”即设立专
门的助学机构,进行专账管理,办理学生专卡(或存折);“三员”,即学籍管理员,资助管理员,监督检查员,学校要安排工作责任心强、业务过硬的同志专职从事学生学籍管理和资助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员由学校负责纪检监察的同志担任。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制度建设;要与所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学校)校长(董事长)就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签订责任状,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和对学校领导班子的考核内容;要建立和完善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考核机制,确保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要进一步完善中职国家助学金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机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及时检查处理投诉举报事件。
九、加强部门联动,开展专项检查。各地财政、教育、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和监察等部门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支持,形成监管合力,加强对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情况实行“半年一清查”、“一年一审计”制度,并将清查和审计结果报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联合省审
计、省纪检监察等部门,每年对全省各地中职助学金管理情况进
行专项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全省通报。
十、进一步加大对违纪违规的查处力度。对弄虚作假、套取
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或挪用国家助学金的公办和民办学校,在全省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学校黄牌警告、限制招生,直至依法取消办学资格的处理;依法追回国家财政资金并取消相关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大过、降级或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纪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据《***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或挪用国家助学金的学校,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各类重点建设项目资格,取消其评先评优
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学校领导人员责任;各系统、行业的各
种培训活动三年内不得由违规违纪学校承担。
二O一O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