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规定,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及职工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现将我市城区用人单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
1、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2、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有关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社会保险登记办理时间为:每月11日—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二)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后,首次报增人数须在2人以上,其中法人代表必须参保(如法人代表已在外单位参保需提供参保缴费证明)。
(三)新成立企业携带: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新成立事业单位携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1份)。新成立机关携带:成立批文或三定方案复印件并加盖公章(1份)。
(四)需携带的其它资料:公章;《职工申报表》;新增参保人员一寸彩照二张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需提供编制卡复印件;新增人员同时报U盘(地址为:rsj.yichang.gov.cn,专区中的《用人单位新参保人员批量导入表》)。
三、登记地点
宜昌市人社局环北办公区(环城北路40号),二楼社保征稽处经办服务大厅1号窗口。
四、法津责任
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地点及联系电话
地 址:宜昌市环城北路40号
联系电话:0717-6755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