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有没必要补缴
本人于2008年参保,由于单位及个人换工作等原因造成2010年11月, 2012年4月2012年5月, 2014年4月2014年9月,累积9个月未缴医保,想咨询一下还能否以个人名义补缴,有无必要补缴?
网友朋友:您好!您咨询的医保有没必要补缴问题收悉,我们与您电话联系,给您进行了答复,您表示非常满意,现再书面回复如下:
您自2008年参加职工医保自2008年起缴费至今,由于客观原因,此期间累计有9个月的中断缴费保未缴,综合年龄、性别条件后确认,可不补缴。。按现行医保缴费年限规定:2000年12月1日之后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男性职工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30年。综合您的实际情况,从现在起,只要连续缴纳职工医保至法定退休年龄,您在退休时可以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所以之前中断部分的医保费可以不补缴。需提醒您的是:一是职工医疗保险则是先缴费交后享受,请记得在缴费到期前及时续缴,以免影响您的若中断缴费,相关医保待遇就会受到影响。;二是2000年12月1日之后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男性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30年;三是从现在起,续缴医保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医保缴费期将超过国家规定的最低年限,所以之前中断部分的医保费可不补缴。
上述答复不知您是否满意,如还有疑问,请致电宜昌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局灵活就业人员管理科咨询,联系人:杨德国,联系电话:0717-6755132。
感谢您的留言。
宜昌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