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稽留流产报销
稽留流产后在人社局医保办是否可以报销?
提问者:壹加壹
市人社局
市民朋友您好:您反映的生育报销问题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反馈如下: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市城区生育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宜人社发(2016)21号)的规定,参保女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4个月以下流产:报销医疗费400元,享受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4个月以上至7个月以下流产:报销医疗费1500元,享受42天产假及生育津贴。稽留流产伴有凝血功能障碍,符合住院标准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可以享受基本医疗报销待遇,如果您在基本医疗已经报销医疗费,生育保险不再报销医疗费。可以将***原件、出院记录、诊断证明、汇总清单、结婚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在宜昌市开户的***复印件交由本单位劳资人员到市医保局53号前台办理生育津贴待遇。 如您仍有疑问,可向宜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工伤生育科(电话6731157)咨询。 感谢您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