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和农村合作医疗
咨询一下,农村低保户就医住院或者做手术有相关政策吗?已经购买了农村合作医疗,还有优惠政策吗?
提问者:拒不购买社保和签订合同
市人社局
网民朋友:您好!您反映的有关低保和农村合作医疗的问题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反映如下:您若是咨询今年新农合相关待遇政策,需与参保地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联系,详细了解新农合政策;2018年1月1日起,宜昌市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执行统一的《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其规定低保户住院取消起付线,具体报销比例为:(一)在当地惠民医院(含惠民窗口,下同)、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甲类药品、一般诊疗项目、一般服务项目、一般设施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起付标准以上的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特殊服务项目、特殊设施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低保对象在惠民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享受惠民医院减免优惠后,医疗保险基金再按上述规定的比例支付,减免和报销之和不得低于80%。 (二)在当地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甲类药品、一般诊疗项目、一般服务项目、一般设施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5%,起付标准以上的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特殊服务项目、特殊设施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5%。 (三)在当地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起付标准以上的甲类药品、一般诊疗项目、一般服务项目、一般设施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起付标准以上的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特殊服务项目、特殊设施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另外,经基本医疗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起付线)在12000以上的部分进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具体报销比例为: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起付线)在1200030000元(含30000元)的部分支付55%;300****0000元(含100000元)的部分支付65%;100000元以上的部分支付75%。一个保险年度内,一个参保患者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如仍有疑问,可向市医保局居民医保科咨询,联系电话:0717-6747184。感觉您的留言。 宜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201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