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医保报销的有关规定
市人社局: 三年前我母亲得了尿毒症,属于重大疾病,她是本地新农合,但因为医保报销问题,只能在当地医院就医,这几年我母亲的身体越来越差,我就把她接到深圳,但是深圳这边的尿毒症透析不给开具住院证明,所以一直没有报销,正巧听说重大疾病门诊是可以回宜昌结算的,我也看到湖北省新闻说年底将实现异地医保统一结算。对于这个问题,请问有什么具体规定,能否报销异地尿毒症门诊透析费用?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往贵单位给予答复为盼。
提问者:小张个
市人社局
网民朋友:您好!您反映的有关异地医保报销的有关规定的问题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反映如下:2018年1月1日起,宜昌市城乡居民医保(原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合并)执行统一的《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其中第四十条规定:参保居民未办理突发疾病登记或转诊手续自行到异地就医,或未在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或在门诊就诊和药店购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因此您所提到的异地尿毒症门诊透析费用,宜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不能报销的。至于您所提到的异地医保统一结算,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只能是办理了跨省异地转诊联网结算的住院费用,才能实现一站式结算。如仍有疑问,可向市医保局居民医保科咨询,联系电话:0717-6747184。感谢您的留言。宜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201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