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离职后赔偿
我于2013年9月单位工作受伤,被宜昌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并且认定工伤九级伤残,我于2017年9月份辞职,请问首先我能获得哪些赔偿;其次一次性医疗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依据我受伤的13年还是今年辞职的17年的算;再就是我单位养老交在武汉,公积金在宜昌,那要依据那地的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算,那年又是多少,谢谢回答解忧。
提问者:艾中华
市人社局
你好!欢迎你咨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工伤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工伤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支付基数都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俗称社平工资)。宜昌201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7193元/年。如果你单位的工伤保险是在宜昌参加的,你的补助金应按宜昌的基数支付,如在武汉参加的工伤保险,则按武汉的社平工资支付。感谢你对我们的信任!祝你工作顺利!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地址:沿江大道43号市人社局305室联系电话:0717-6056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