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人劳动时间的几点疑问
市人社局: 公司把工人的劳动时间由原来的四班三倒改为三班两倒,以每月三十天计算累积的工作时间是240个小时。公司的这一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不合法,要到什么部门投诉?如果合法,工人工资要增加多少?请你们给予答复。 当阳市长坂路88号 2017年10月14日
提问者:可可和壮壮
市人社局
您好,首先欢迎您咨询,现就您关心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1.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即: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但对因工作需要不能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批后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时制度。 2.《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应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40小时/周、166.***小时/月、500小时/季、1000小时/半年、2000小时/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3.如果您认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请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您对上述答复有不清楚的问题,请与我局劳动关系科联系,电话:6056692。顺祝您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