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保的问题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6月16日发表
我上班到四月十号,跟老板提出辞职,老板不同意,跟我的考勤打的三天旷工,自动离职,他说四月份的社保不给我交,请问,我可以找他吗?如果可以,该如何维权?
提问者:思明
市人社局
您好,首先感谢您的咨询,现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您确认所在单位有违法行为,可以到单位所在地人社局所属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去投诉。 如您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与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联系(电话6056692),顺祝您心情愉快!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22 10:31:19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