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济型裁员
2016.10.27日开始在公司上班,一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但在12月公司出具文件为节约成本要裁员,但并未具体出具裁员名单,却规定在1月初被裁员的员工就要离岗,这属不属于没有在一个月前通知被裁员者,是否违法?员工是否有权获得赔偿金?
提问者:cy1122
市人社局
您好,欢迎来函咨询 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