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单方减休是否合法
最近宜昌均瑶酒店换管理公司,新的管理公司要求将原每周2天休,调整为每月6天休(无论当月有几周),未征求员工意见。请问这种调整是否合法合 理?
提问者:爱维权
市人社局回复
您好,首先欢迎您咨询,现就您关心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即: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但对因工作需要不能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批后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时制度。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在审批周期内如没有超过国家标准工作时间的可不支付加班工资,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应按150%支付加班工资。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明确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您对上述答复有不清楚的问题,请直接与我局劳动关系科联系,电话:6056692。
顺祝您心情愉快,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