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报销问题
【基本情况】:公司缴纳生育保险时间2015年09月,预产期2016年03月,到小孩出生时实际缴纳生育保险时间长刚好为6个月。
【想问的问题】:1、上述情况是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的么?
2、公司劳资人员不在,孕妇本人过来办理手续需要带哪些资料或证明?希望说全面一点,避免跑二次咯,不要告诉我看网上那些公示资料,可能是个人理解能力有限,感觉单位劳资人员办理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业务须知那个内容里的一、2和二描述有点不是特别统一和清晰;
3、现在怀孕8个多月,能办卡的最后截止期限是什么时候,还是说小孩出生后来办也可以?
希望能得到详细的回复,谢谢!
提问者:zs1986
市人社局回复
您好!欢迎您咨询了解生育保险政策。
《关于调整市城区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宜劳社发[2009]7号)已经明确规定:
一、生育保险享受条件:
1、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时,参保单位为其正常足额缴费已满6个月不足12个月,仍在单位继续参加保险的,且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2、生育保险正常足额缴费不计算补缴时间,中断生育保险缴费记录的,从最后一次中断后开始正常足额缴费时起计算连续缴费时间。
二、怀孕满七个月后可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卡,并须在孩子出生前办理并提供下列资料,:1、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1寸彩照一张;3、孕妇保健手册原件;4、有效的生育服务证原件 (注:异地生育人员除了上述要求外,还需填写《宜昌市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审批表》专区二、社会保险:表8);5、中断生育保险缴费记录的女职工除以上资料外,还必须带本年和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及《湖北省单位在职职工增减申报表》原件。
三、1、单位女职工符合享受条件且在职的,待遇办理时间从新生儿出生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2、以上待遇业务均由单位劳资人员办理,若单位劳资人员因故不能来办理而由职工本人前来代办的,须由单位出具书面介绍信;3、每月最后两天至次月10号为系统扎账时间,如遇周末及节假日则提前扎账,待遇审核业务停办。
上述答复不知您是否满意,如有疑问,请致电市医保局工伤生育科,联系电话:0717-6731157。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