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
网上看到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的新规,由于理解的不太透彻,现咨询如下:
1,1957年出生,现年58岁,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之时,按照100元/年往前补够所需年限,之后也按照100元/年的标准每年缴费,现咨询能否按照2000元/年的标准补缴以往所缴年限?
2,1953年出生居民,已领养老保险2年,能否按照最高标准补缴?
提问者:****5577
市人社局回复
您好!欢迎您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问题的咨询。现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已经选定缴费档次并缴纳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包括向前补缴和按年缴费的年限),是不能再对之前已经选择缴纳的缴费档次标准进行变更的。例如您在2009年至2014年期间已按100元档次标准缴纳了养老保险费,那么您现在就不能再按2000元的档次标准,再对2009年至2014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进行变更和补缴啦。
如果您还没有缴纳今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您可以到当地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信息变更手续,并从今年开始,选择2000元的缴费档次,不间断按年缴费到60周岁。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已经年满60周岁正在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人员,是不允许再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
您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您到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当面咨询,您也可以电话联系我们,联系电话6056354。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