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咨询
本人2008年至今与一事业单位连续签订了3次劳动合同,合同2015年6月30日到期。但是本人于2015年1月16日上班期间由于颅内出血引起半身不遂,经治疗后正在恢复之中。但单位通知本人6月30日合同到期以后不会与本人续签劳动合同。请问该单位这种做法符合劳动法吗?解除合同后有什么补偿吗?
提问者:三峡小李飞刀
市人社局回复
网友:
您好!首先感谢您的咨询,现就您关心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按规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应该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三、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您对上述答复如有疑问,请直接与我局劳动关系科联系,电话:6056692。
祝您早日康复,心情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