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级工伤的待遇
请问2014年还在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上面第(二)条中的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请问:1.各项社会保险费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也是由用人单位缴纳吗?2.如果社会保险费中的个人部分也是由用人单位缴纳,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0%后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是按实际的金额发吗?
提问者:HAPPY阳光894328917
市人社局回复
您好,欢迎来函咨询
您说的这个条款应当理解为:五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0%,各项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缴费比例和在职职工相同。扣除保险费用后,实际领取金额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领取金额领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领取。
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支持和理解,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