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探亲假报销问题
您好!请问作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未婚,省外生源,每年可以享受几次探亲假?报销的标准是怎样的?目前关于这项工作执行的是什么文件?在哪里可以查询到?
非常感谢!
提问者:wx0373
市人社局回复
您好,欢迎来函咨询
根据国发[1981]36号、劳总险字[1981]12号、鄂人[1981]50号、劳人险[1983]71号文件精神,探亲假的规定如下:
探亲条件:参加工作满一年已转正的固定职工,与父母(现仍与职工保持联系的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配偶都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未婚职工每年探望一次父母;已婚职工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但是,如果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不能享受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一、探亲假假期规定:
1、探望父母:未婚职工每年一次,假期二十天(如两年合并使用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职工四年一次,假期二十天。路程假另给。
2、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三十天。路程假另给。
假期含公休假(周六、周日)、法定假(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
二、探亲假路费:往返路费由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由本人负担,超过30%的,其超过部分由单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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