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维权
问:事业单位工作三年 没有编制 没签订劳动合同 没交养老保险 今年全局补发工资(2010年1月2013年1月)三年时间共一万七。局党委突然说我们没有,这简直违背了当初招我们时说的同工同酬。愤怒之下在今年三月份选择了辞职。离职前被迫写了辞职信 其实不用写因为没签合同 我想咨询我能否要回我应该补发的工资? 或者要求补缴社保? 或者要求双倍工资的经济补偿?(据说双倍工资有时间限制,时间是一年)
提问者:钱多多多
市人社局回复:
您好!欢迎您咨询。您和单位的争议属劳动争议,受劳动合同法、调解仲裁法调整。对您的问题回复如下:1、关于工资。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协商约定,双方协商一致,且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符合法律规定。您在该单位已工作三年,对工资标准应当是认同的。2、关于双倍工资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是一年。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主张权利时效期间是从用工之日起二年内,超过二年的视为权利的放弃。3、关于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您可以要求该单位给您补缴养老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由您交给单位,由单位代扣代缴)。提醒您注意的是:主张补缴养老保险的权利时效期间也是一年,从您离开单位的次日开始计算。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如有疑问,请您再次咨询。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管理科 地址:沿江大道43号市人社局1104室
联系人:姚圣洪 电话:6056736
回复时间:2013-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