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标准按本人终止劳动平均工资是应发数还是实发数?
问:人社局的领导们你好!
请问:一,4年合同到期后,经济补偿标准:按本人终止劳动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这个平均工资是应发数还是实发数?
二,如果4年合同到期后,续签合同3年,续签后公司给予工伤伤残人员无法承受的难度岗位,工伤残员工提出辞职,
1、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前4年的合同经济补偿?
2、对续签合同3年,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呢?
谢谢!祝吉祥快乐!
提问者:密码
市人社局回复:您好!欢迎您咨询!
一、终止劳动合同补偿标准为应发工资。
二、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是因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到期前,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后,到时是否支付经济补偿,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条件,补偿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如果不符合条件,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如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投诉电话:6770199。
上述答复如有疑问,请致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联系人:倪清梅,联系电话6056692。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回复时间:2013-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