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育保险报销事宜
问:根据《关于我市城区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且正常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的,其配偶无工作单位发生正常生育(顺产、难产、剖宫产),且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其生育医疗费未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支付的,由男职工参保单位按规定提交《宜昌市城区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保险医疗费补助申请表》及《出生医学证明》、医疗费***原件等资料,经宜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处审核后,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医疗费补助1500元。此规定从2012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发生的生育,按原规定执行。请问原规定是什么?国家《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为什么你们却要从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提问者:宜昌公民
市人社局回复: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生育保险政策的关注。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市城区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此规定从2012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发生的生育,按原规定执行,原规定指的是我市出台的《关于调整市城区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宜劳社发【2009】7号) 中所规定的相关内容。
二、《社会保险法》已于2011年7月1日实施,由于我省至今未出台《湖北省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为妥善解决此问题,我市目前只能享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医疗费补助1500元的办法。
三、我们在下发文件时也考虑到您提的问题,故在文件最后明确了目前暂按此办法执行。今后国家及省有新规定,从其新规定也就是说,待省里的《实施办法》出台后,我市将严格按省里规定执行。
四、如果您对上述答复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电话咨询我局医疗与生育保险科,电话:6056683。
恭祝您新年快乐!
回复时间:2013-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