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法与土政策
问:请问:国发【1998】44号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退休后不再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但可以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原文为: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但宜昌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年龄办理退休时还要补缴几年的。宜昌的政策到底是以上面的哪个法的哪一条制定的?
提问者:受伤的人们
市人社局回复:您好!首先感谢您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关注,现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国发【1998】44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问题。该文件第六条明确规定: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中列出了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退休人员等。我们理解此条规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表达了三层意思:一是退休人员是指当地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二是这些退休人员应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是退休人员参保后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我市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98】44号文件精神,于2000年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我市实施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来看,确实将200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纳入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个人也确实没有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关于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了适当照顾的问题,我市在研究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时,确实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了适当照顾。
在个人账户金额划分比例问题上:我们规定职工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退休人员以本人基本养老金(退休费)总额为基数,未满35周岁的按3%,年满35周岁未满45周岁的按3.5%,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按4.8%,年满60周岁未满70周岁的按5%,年满70周岁的按5.2%的比例。
在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比例问题上:我们规定住院医疗费在3000元以下,退休人员自付12%,在职人员自付15%;住院医疗费在30005000元以下,退休人员自付10%,在职人员自付12%;住院医疗费在500010000元以下,退休人员自付8%,在职人员自付10%;住院医疗费在10000~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四倍以下,退休人员自付5%,在职人员自付8%;
三、如果您对上述答复还有不清楚的问题,请电话咨询我局医疗与生育保险科,电话:6056683
我们真诚欢迎您的咨询!
回复时间:201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