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时医保费的清缴问题
问:上级领导:我们是宜昌市企业改制后回家的在去年和今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市民,现就退休时清缴的医保费的不合理性向你们反映,希望引起你们的高度重视。
关于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不达到不是我们造成的,国家1998年政策就出台,宜昌市为什么不强制各单位执行,这是我们个人能主宰的吗,为什么要我们个人买单?不能让我们饱尝了企业改制带来的苦果又来承受不合理的医疗政策造成的沉重的经济负担吧.我们实在承担不起了呀!,我们在网上查了很多省地区的关于退休人员医保缴费年限的规定(包括缴费基数报销比例等),没有像宜昌市这么简单的、不科学、不公平合理的,不人性化的,甚至是不负责任的,一般都是累计缴纳男满30年,女满25年,还有男25,女20年的,都有参加医保前视为缴费年限这一条,与实际缴费年限相结合,不分单位交个人交,比如湖北的荆州市,北京海南江苏乐清市等等,你们肯定比我们了解到更多,没分什么个人交多少年单位交多少年,个人单位不都是交到医保去了吗?还有缴费基数与划入个人账户基数的不合理,一次性交清的不合理。国家没有规定缴费年限,为什么宜昌的政策与其他地区的政策差距这么大啊,让我们接受不了,成千上万的费用我们迫不得已交了,其中有二十几个人至今还因此而欠债啊。您们不必向我们宣传解释,道理我们都懂,我们需要的是解决问题。我们也想和您们一样分享全国文明城市,最具幸福感城市的快乐。我们是很多人,不便留电话随便输的一个,我们等待回复,再决定进行下一步
提问者:可怜的人们
市人社局回复:您好!首先感谢您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热情关注,现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为统筹单位,由于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全省还没有统一,我市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宜昌市城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一系列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政策规定。
二、我市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有用人单位的参保职工,其办理退休手续时,没有设定缴费年限,由用人单位继续缴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退休时要清算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并按照其实际连续缴费时间计算缴费年限(没有视同缴费年限)。同时规定,2000年12月1日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参加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个人缴纳医疗保险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2003年元月1日以后单位缴费时间计算缴费年限的,实际连续缴费年限累计不少于15年。
从我们了解的襄阳市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规定来看,襄阳市出台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对参保职工规定了两个缴费年限,既规定了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性30年,女性25年;又规定了在累计缴费年限中,参保职工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该市职工医保起始时间2000年7月1日至办理其退休手续时的时间,今年该市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应达到12年。
从我们了解的荆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来看,荆州市出台的《荆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男年满30年、女年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必须达到12年(即144个月)。
目前,全省各市、州对参保职工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政策规定,确实还存在差异;各市、州都希望省里尽快出台文件,统一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三、据了解,省里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将对参保职工、特别是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的计算问题,以及参保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不足规定缴费年限如何补缴医保费等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待省里文件出台后,我们将认真按照省里的政策规定执行。
如果您对上述答复还有不清楚的问题,请电话咨询我局医疗与生育保险科,电话:6056683
我们真诚地祝福您生活愉快,身体健康!
回复时间:2012-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