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区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问:我妈妈这次因为脾脏上面长了血肿,在宜昌市中心医院住院。因为属于城区退休职工,应该享受城区职工医疗报销比例,但是这次报销的比例让我有点疑惑,结算清单上写的住院医疗总费用:18851.54,基本统筹是12725.82,个人支付6125.72.这个比例算下来70%都不到,不知道这个比例是怎么算出来的?
提问者:水一样飘摇123
市人社局回复:
您好!欢迎您咨询医疗保险问题。
目前我市城区职工医保住院报销的政策是:
1、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第一次),按不同规模的定点医疗机构分别确定:其中市中心医院执行800元。
若在同一年度内,住院两次及以上的,起付标准从第2次开始按所住医院第一次标准逐次减半,从第4次开始不再计算起付标准。
2、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在住院治疗中需采用在社会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方式进行检查、治疗或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所列药品的,所需费用应单项核算,由个人负担20%至30%后,其余部分方可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诊疗项目单项费用在300元(含300元)以下个人负担20%,单项费用在300元以上的个人负担30%。乙类药品制剂最小规格单价在100元(含100元)以上个人负担30%,其他药品个人负担20%。
3、基本统筹起付标准以上, 最高限额以下的住院费用(不含单项核算费用),个人按一定比例分段累加负担:退休人员0-3000元个人负担12%,3000-5000元个人负担10%,3000-10000个人负担8%,10000以上个人负担5%。其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实际床位费低于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列入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高于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内的费用,列入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超出部分由个人自付。(三级医院床位费医疗保险支付标准为25元)。
如您对上述回复仍有疑问,请致电市医保处医疗审核科,联系电话:6753586;也可以到您就诊医院医保办公室咨询。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回复时间:2012-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