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点改变解除合同能不能得到补偿?
问:工作地点改变解除合同能不能得到补偿?
请教个问题!我在单位工作已经十几年,现在单位从紫阳搬迁到枝江,这样的话就没法每天回家,无法照顾家庭,我就没法去了,单位就以我不服从安排为由,要我写申请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我没意见,但是单位仅给很少的补偿。我在看了劳动法后,我的理解是符合以下几条款“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那么根据以上条款,单位的搬迁已引起了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并非我单方面不服从安排,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我应当能都到“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以上理解对不对?
提问者:观音岩
市人社局回复:
您好!欢迎您咨询!
一、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您的理解是对的。如果因劳动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如果您不想去外地工作,用人单位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应要求您写辞职报告,您可按单位规定将不想去外地工作的想法书面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您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如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投诉电话:6770199。
上述答复如有疑问,请致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联系人:倪清梅,联系电话6056692。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回复时间:2012-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