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费报销
问:工伤医疗费报销
我单位在2012/3/29日有一名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于2012/4/5日拨打工伤报案热线进行电话报案,工作人员告知未在24小时内进行电话报案,医疗费全部用由单位承担.但***颁布的规定未在事故发生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相关费用才由用人单位承担.请问宜昌有这项规定吗?如有,能否提供相关文件条款用以学习,以免以后再次发生类似事件。谢谢!
提问者:leafooo
市人社局回复:
您好!欢迎您咨询了解工伤保险政策。
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受伤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报告经办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经办机构报告的,其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这与您所说的***规定的未在事故发生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两回事,这两个条件都要具备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您对上述回复仍有疑问,请致电市医保处工伤生育科,联系电话:6731157,联系人:云蓉。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回复时间:2012-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