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改革城镇职工医保缴费方式
问:建议改革城镇职工医保缴费方式
现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规定是连续交纳30年才能享受退休医疗待遇,中途不能间断,若中断后还得补交,且现在每年交费将近1300元,而住院门槛费又很高。现在新农合与城镇居民每年交费最多才180元,住院报销比例虽说低点,但门槛费也低,而且毕竟每年只交了这么点钱,谁都可以接受。是否可以探讨将职工医疗保险的交费方式也参照养老保险施行,只要累计缴费(不再算连续缴费)年限达到15年退休后就可享受基本退休医疗待遇,满15年后至退休之前可继续交纳,交费年限越长报销比例越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职工医保制度的正常推行。
提问者:****0527
市人社局回复:
首先,真诚地感谢您对我市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相关政策在全面了解的基础上,提出了十分中肯和有价值的建议。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据我们了解,在《社会保险法》出台前和出台后,国家和省里均没有明确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应该缴纳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是多少。
二、根据《***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我市结合实际,制定的《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及《宜昌市城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宜劳社发【2007】5号)等文件,从参保职工的工作经历和参保时间及实际缴费时间等方面予以充分考虑,规定了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的“缴费年限”,在国家和省里目前还未明确规定参保职工应该缴纳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之前,我市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仍按宜昌市人民政府第107号令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据了解,目前省里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将对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和补缴职工医保费等具体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您对“缴满15年后至退休之前续缴纳医保费的,缴费年限越长报销比例越高”的建议非常好,我们已向省人社厅相关部门作了反映,希望省里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时一并考虑。待省里的文件下发后,我市将严格按规定执行。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热情关注!
回复时间:2012-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