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保险报销
问:职工生育保险报销?
市人社局:
您好,我是2011年3月1日由单位购买的五险一金,其中包括生育保险。今年2月29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3月份并应聘到一家新的单位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单位将我的统筹在3月11号才能给我报增上去,这样我的医疗就掉了一个月。
现在我已经怀我5个月的身孕,我想问一下,是否我还享受职工生育报销的福利。如果可以享受,应该去哪些部门、带哪些资料办理相关事宜?
提问者:我爱我家LJ
市人社局回复:
您好!欢迎您咨询了解生育保险政策。
《关于调整市城区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宜劳社发[2009]7号)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1、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时,参保单位为其正常足额缴费已满12个月及以上,且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2、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时,参保单位为其正常足额缴费已满6个月不足12个月,且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3、上述生育保险正常足额缴费不计算补缴时间,中断生育保险缴费记录的,从最后一次中断后开始正常足额缴费时起计算连续缴费时间。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如果您在更换单位过程中缴费未中断,且在新单位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在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时在职,就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办理即可;若缴费中断的话,则从最后一次中断后开始正常足额缴费时起计算连续缴费时间,并按政策规定对应待遇。
如您对上述回复仍有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6731157,联系人:云蓉。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回复时间:2012-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