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产假期间除了生育津贴单位还需发基本工资吗
问:请问产假期间除了生育津贴,单位还需发基本工资吗?
单位为我们购买了生育保险,告诉我们产假期间可以领取生育津贴,但是单位就不发我们任何工资了(基本工资也不发了),请问这样是正确的吗?
提问者:云上的日子
市人社局回复:
您好!欢迎您咨询了解生育保险政策。
您单位给您的答复是符合政策规定的。根据《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该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生育医疗费,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同时,按照《企业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政府令(1994)15号)和《关于调整市城区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宜劳社发[2009]7号)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的定额标准是:剖宫产3300元、难产2500元、顺产2300元,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按照女职工生育当月参保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生育保险基金已经支付生育期间的医疗费和产假工资。职工生育期间的产假工资和医疗费不得重复享受。若您本人实际工资与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有差额,应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如您对上述回复仍有疑问,请致电市医保处工伤生育科,联系电话:6731157,联系人:云蓉。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回复时间:201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