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能否随父母报销医疗费
问:新生儿能否随父母报销医疗费?
2011年10月24日出生的新生儿在顺产当日诊断为吸入性肺炎,当日即入住市中心医院住院部新生儿科(其母亲顺产后在产科恢复)。请问:能否随母报销医疗费用?或者使用父母的医保?有哪些手续?
提问者:卯卯爸爸
市人社局回复:
您好!欢迎您的咨询。
一、按照宜昌市医疗保险政策的规定,虽然父母参加了医疗保险,但是小孩的住院费用不能使用其父母的医保进行报销;另新生儿在社区参加了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后,方可享受普通住院待遇。
二、您的小孩可以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需持户口簿或者居住证明、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二张,法定监护人1寸彩色照片4张到居住所在地的社区办理。
三、参保后就医流程及报销比例如下:
参保居民因病住院,须持《社会保险证》或《医疗保险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先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的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下列规定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一)在当地惠民医院(含惠民窗口,下同)、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同一保险年度内每次住院起付标准均为1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甲类药品、一般诊疗项目、一般服务项目、一般设施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起付标准以上的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特殊服务项目、特殊设施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其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人的参保居民在上述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标准;低保对象在惠民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享受惠民医院减免优惠后,医疗保险基金再按上述规定的比例支付,减免和报销之和不得低于80%。
(二)在当地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同一保险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15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甲类药品、一般诊疗项目、一般服务项目、一般设施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起付标准以上的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特殊服务项目、特殊设施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
(三)在当地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同一保险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25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甲类药品、一般诊疗项目、一般服务项目、一般设施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起付标准以上的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特殊服务项目、特殊设施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
目前,每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80000元。
上述答复不知您是否满意,如有疑问,请致电市医保处医疗审核科,联系电话0717-6747184,联系人:赵曾凯。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回复时间:2011-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