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区未参保原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问题
问:2011年7月15日,市人社局召开城区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养老保险工作会议,将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工作。我母亲属于本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但原工作单位因一些原因早已不复存在,无法提供与原单位劳动关系的相关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家人为此着急,更不想错过这次政府的好政策。请问我母亲的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提问者:江上
市人社局回复:
您好,欢迎您的咨询!
按照《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是本市城区城镇户籍。
2、曾经与国有、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本人必须提供与劳动有关的原始依据,例如:工作证、工资发放表等)。
满足两个以上条件可以在八月中旬在户籍所在社区咨询申报参保事宜。
您应尽快到原单位或者原单位的上级管理机构查询查找工作依据,无原始依据不能按照以上政策参保,可等待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上述答复不知您是否满意,如还有疑问,请致电宜昌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处社会保险登记管理科,联系人:郑琼玲,联系电话:6755613。感谢您社会保险的关心,关心社会保险就是关心您自己,祝您身体健康,生活幸福!
回复时间:2011-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