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要到赔偿金,该如何计算
问:单位原来一直不给交社保,我现在也因请假不能回工地上班,被辞职了。找院里他们说劳动法是从2008年才正式发布的,从2001-2007年没交的他们不管,还说如何打官司,我已经过了时效,我想问是这样的吗?院里还说合同上写的工资就包括社保,我想问一下这一条是否本身就是违法?我手上有他们伪造的2007年已在杭州给我交社保的证明材料,如果打官司是否这也是个证据?从2001年-2010赔偿金该如何计算?能要求双倍的吗?
提问者:水晶石3
市人社局回复
您好!欢迎您咨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费应依法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缴纳。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申请仲裁时,您提交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据材料,至于您手上的他们伪造的证据材料能否作证据使用,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采信。您要求双倍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建议您将相关详细证据带上,到我委当面咨询,我们愿意给您当好参谋。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有回答不周全之处,请您当面赐教!
宜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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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6056761 联系人:姚科长
回复时间:201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