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报送规范具体行政行为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情况的函
人社部法规司:
按照《关于报送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材料的通知》要求,现将近年来我厅规范具体行政行为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规范具体行政行为情况
(一)梳理具体行政行为事项。
我厅现有具体行政行为共80项,其中行政许可5项(非许可事项全部清零)、行政处罚42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给付3项、行政检查1项、行政确认5项、行政奖励1项、其他类别22项,已由自治区政府以权力清单形式于2015年10月30日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
我厅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决策部署,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实行阳光审批,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一是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根据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以下简称“两个清单”),我厅重新梳理了《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对符合进驻条件的35项政务服务事项归类合并,打包进驻自治区政府政务大厅“窗口”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个机构履职、一枚印章审批”。逐项优化再造流程,先后取消了技工学校招生备案费、退休证工本费等费用,并将在自治区政府的推动下通过“政务云”实现网上审批。选派业务骨干或职能处室负责人承担窗口受理工作,人社厅政务服务窗口现有工作人员18名,办理人事人才、创业就业、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4方面的业务。完善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行政审批窗口工作细则等制度,明确工作职责、严格工作纪律,打造一支作风过硬的队伍,树立良好形象。
二是推行受理单制度。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法性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是优化办事流程,公开办事指南。2014年,我厅按照“一事项一流程”原则,逐项优化审批流程,当年实现承诺办理期限比法定办理期限累计减少285个工作日,平均压缩率为53%。2016年我厅依据新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对进驻大厅的35项事项重新优化流程,取消无法定理由和不必要的材料,减少多余要件,确保了政务服务提速提质。对每项事项编制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内容,做到具体翔实、一目了然。服务指南在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和我厅门户网站均予以公布,并提供电子文档服务。
四是实行政务服务事项事后审查制度。每年初,由各业务处室单位主要领导和业务骨干组成审查小组,对行政审批办公室上年度办结的政务服务事项开展事后审查,纠偏否错,切实加大对审批事项的事后监管力度,保证行政审批工作质量。
(三)强化监督指导。
一是及时督查,加强调研指导。2016年,两次对五个地级市及部分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和“两个清单”编制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总结了各地在承接办理下放行政事项工作中的好的做法和成绩,指出了存在承接能力弱、集中审批进度不齐、事中事后监管乏力等问题,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高度重视,坚持问题导向,全面进行整改。
二是抓紧研究,跟进政策规范。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全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权限作出调整,自治区本级不再行使审批权,对之前由我厅审批的劳务派遣许可事项全部下放地级市人社部门承接,同时重新调整了市、县(区)两级人社部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权限划分,为进一步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下放、承接工作奠定基础。出台《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细则》,将人才中介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统一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处罚、年检报备、评比表彰等方面明确了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为基层提供政策支撑。
二、完善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近年来,我厅从建设法治政府,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积极落实和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了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一)依法界定执法职责。
一是梳理执法依据。梳理确定我厅行政职权共80项,根据权力清单,梳理出我厅行政执法依据,共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共53部。
二是分解执法职权。制定《关于全面落实权力责任清单和行政职权事项清理调整意见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6〕59号),科学合理地将行政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对厅本级清单中的责任主体、责任人等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细化,要求厅属各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对下放至市、县(区)的行政职权事项跟进指导,确保下放行政职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办得好”。
三是确定执法责任。按照有权必有责的要求,依据权力清单编制了责任清单,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每个行政执法环节的具体执法责任,并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以及承担责任的方式,实现权力和责任的无缝对接。
四是细化行政裁量权。编制《行政裁量权基准细化表》,将具有裁量空间的37项行政执法职权细化、量化为169个阶次,并配套印发了行政裁量权公开公示制度等八项制度和两项适用规则,同时还出台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并被人社部全文转发、向全国推广。
五是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梳理并公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认真落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制度,制定《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及时公布“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一单两库”,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进一步加大了对人社领域违法犯罪的法律制裁力度,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保基金安全运行。截至2017年3月底,共公示行政许可信息118条。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考核原则,公正、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将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作为主要考核内容,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案卷质量情况等。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行为监督。高度重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研究制定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细则》并开展全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三)明确细化行政执法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宁夏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和我厅的责任清单,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对行政机关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纪律约束和考核机制,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对下级人社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和变更、撤销等比例较高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四)整合行政执法资源,提高办案效能。
一是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与自治区编办、财政厅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将分散的劳动用工、就业、社会保险等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能统一调整归并,最大限度减少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提高执法效能,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二是改进行政执法方式,整合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方式,探索实行柔性执法,坚持耐心解释政策、分级整改督办,推进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下沉,有效避免了对企业的重复检查,消减了企业对立情绪,达到了惩戒与教育并重的效果。
三是加强执法平台建设,将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受理网上联动平台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办案系统建设纳入自治区人社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切实强化硬件和软件能力建设,逐步实现行政执法全程记录,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行为公信力。
(五)加强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建设。
一是严格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对各行政执法岗位的执法人员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对已经领取执法证件的人员做好考核和年检等管理工作。2016年按照自治区政府关于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部署,对我厅持证人员进行了清理,决定保留行政执法主体2个,保留行政执法人员70人,清理11人,切实做到了执法人员“人人有证、亮证执法”。
二是加强法制机构配置。我厅专门设置了法规处并加挂行政审批办牌子,选配一批专业对口的年轻干部充实到法规处,现有人员5人,持有法律资格证达到100%。聘请一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并将建设法治人社培训和普法宣传等经费统一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是把法治教育纳入全区公务员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分部门、分领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2011年以来,共举办公务员初任培训38期,培训5839人,实现100%的全员培训;围绕“依法治国、依法治区、依法行政”“职业道德建设”等内容,举办专题培训班70期,培训公务员8000余名;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内容作为科级以下公务员网络培训的必修课,五年累计培训公务员近6.5万人,切实提高公务员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
三、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一)存在问题。
一是部分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人社系统执法工作的要求,法治观念和服务观念淡薄,重实体轻程序问题还不同程序存在。二是在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方面,存在不深不实的问题,普法和学法的效果难以评估。三是基层执法岗位人员业务量大、工作繁重,难免存在“一人多岗”的问题。四是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够健全,程序不够完善,评议考核机制不够科学,日常化考核没有办法落实到位。五是责任追究比较难落实,组织实施缺乏必要的保障等。当前,人社系统执法监督领域的信息化程度较低,尚不能实现对执法的完全监控。同时,内部各执法环节间的工作衔接有时不够紧密,信息传递不及时,导致一些过错行为不能及时被发现,或者是发现不了。
(二)意见建议。
一是建议人社部尽快出台人社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制度,加大指导力度。以规范执法为基本点,完善岗责体系和行政执法程序,针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制定完善执法细则,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切实做到步骤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程序公正,并向行政执法相对人和社会公开。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确保程序规范。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健全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和完善监管执法协作机制,进一步健全人社系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有效推动劳动保障领域犯罪案件及时进入司法程序,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
二是建议加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紧贴新形势对干部的新要求和干部自身岗位特点,切实增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科学分析培训需求、合理设计培训计划、完善培训形式,强化培训管理,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落实、严格管理、严格考核”,使学习培训真正成为干部工作的动力源和加油站,促使干部职工不断丰富知识能力体系,提升学以致用的能力。
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4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