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和优化服务流程要求 | 责任单位 | 责任人 | |
项目 | (子项) | |||||
就业创业服务 | ||||||
1 |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对申请设立技工学校进行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及《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文件。 | 职建处 | 王吉 |
2 | 设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审批 |
| 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 对申请设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 | 职建处 | 王吉 |
3 | 职业培训机构及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办学项目)审批 | 以职业技能、职业资格培训为主的民办办学机构审批 | 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进行审批,并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依法进行监管。 | 职建处 | 王吉 |
设立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办学项目)审批 | 中国教育机构同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公益性办学机构。 | 对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及办学项目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进行审批,并对其依法进行监管。 | 职建处 | 王吉 | ||
4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
| 从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的法人 | 对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进行审批,并对其依法进行监管。 | 人才处 | 张月明 |
5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 外国专家,聘请外国专家单位 | 适用于在宁单位聘请外国专家(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申请和办理。审批机关对受理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关决定并告知聘请单位。 确保提交的申请材料完备、真实、有效;取得许可,在许可的范围内工作。 | 外专局 | 何爱燕 |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 外国人,聘请外国人单位 | 外专局 | 何爱燕 | |||
6 |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认证 |
| 有意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的人员 | 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相应职业(工种)技能标准、鉴定考评的技术和方法,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的企业、院校在生产、教学一线的业务骨干。 对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进行资格审查;集中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技术和方法;宣传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考评人员学习工作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 职鉴中心 | 杨晓宁 |
7 |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含网络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 |
| 申请开办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含网络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机构 | 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认定。 | 自治区就业局 | 海国 |
8 | 自治区级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示范单位)命名 |
| 有关项目单位 | 受理自治区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的申报与审核,负责全区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的日常管理;组织专家评估引智成果;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加快引智成果的推广,协调引智成果的示范、推广工作。 具有较高水平的管理人员和技术研究、推广队伍;申报命名的引智成果须是通过开展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所形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先进的管理方法等,且引智成果在区内同行业具有领先地位,对周边地区或相关领域的单位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 外专局 | 何爱燕 |
9 | 举办人才交流会事前报告 |
| 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经营范围中包含举办招聘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前报告,并提交有关材料。报告后,人社部门对招聘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人才处 | 张月明 |
10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备案 |
| 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 审核广告发布与行政许可项目是否相符 | 职建处 | 王吉 |
11 |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资格初审 |
|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 | 申请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并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答复。新设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前,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查批准并抄送公安部后,向该机构颁发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 创就处 | 张斌 |
12 | “三支一扶”人员的招募和管理服务 |
| 区外宁夏籍普通高校、宁夏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类等非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应届毕业生。 |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服务。我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大学生服务地乡镇事业单位新聘用高校毕业生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收入水平发放,参加服务地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包括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及一次性安家费。 | 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 | 智坚 |
13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 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高校毕业生,行政事业及国企单位辞职(退)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 | 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 | 为流动人员提供档案内的接受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以及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等。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等。覆盖符合规定的全体流动人员。1.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时,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做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进一步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工作单位协商退回补充材料。2.严格落实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的规定,不得将参加社会保险、职称评审等业务与档案保管相挂钩,杜绝以档案为载体的捆绑收费、隐形收费行为。3.推进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启动全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逐步实现档案基础信息异地查询。 | 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 | 智坚 |
14 |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的核发 |
| 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职业培训及职业介绍需求的失业人员服务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 | 按照培训项目,确定培训时间;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每人不超过100-300元的标准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按照每人不超过100元的标准,分别向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予以补贴。自治区就业局负责指导全区各级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开展此项工作。 | 自治区就业局 | 海国 |
15 |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 职业介绍 | 有就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 免费享有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再对初次就业流动人员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考、聘用、招用流动人员时,可参考档案中的劳动合同等材料及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 | 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 | 智坚 |
16 |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和就业服务、就业见习服务 |
| 离校一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 各市向本局报送当月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服务工作情况汇总表及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名册。对本区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服务工作情况动态管理。 | 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 | 智坚 |
17 | 大中城市联合招聘服务 |
| 有就业需求的毕业生 | 为毕业生提供网络招聘会、现场招聘会等;开展就业创业指导、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简历制作大赛、城市对接、校企对接、校地对接、供需对接等一系列就业配套服务 | 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 | 智坚 |
18 | 职业技能培训,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 |
| 城乡各类有就业创业、提升岗位技能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 | 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成绩合格的劳动者核发职业技能合格证书。健全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缩短证书办理时间。 | 职建处 | 王吉 |
19 | 完善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 |
| 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并有鉴定愿望的各类劳动者 | 完善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着力解决“挂证”“助考”“考培挂钩”等问题。指导协调、组织实施全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职业技能鉴定的技术性文件和规定;管理运行国家题库宁夏分库,命制鉴定试卷;加强全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及时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申请,按时按质完成试卷命制工作,规范职业技能鉴定阅卷工作,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工作。 | 职鉴中心 考试中心 | 杨晓宁 尚世东 |
20 | 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安置服务 |
| 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来华)定居专家 | 按照有关要求,帮助具备条件的“千人计划”专家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 专家中心 | 侯晓东 |
社会保险服务 | ||||||
21 |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 | 参保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申报核定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完全市场化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中使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自由职业者。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自治区城乡居民。 | 通过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基础数据档案,利用工商、税务等部门拥有的资料核查单位参保情况,为缴费单位和个人建立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作好准备。 1.对已办理“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的参保单位,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申领、变更、注销、验证等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推进社会保险“五险合一”经办和“综合柜员制”服务,方便参保对象。 2.对非本地户籍人员按规定申请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在原籍或其他地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证明。 3.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换证周期规定,依参保单位需求随时办理,完善和简化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方式。 | 社保局 | 杨海富 |
22 | 养老保险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核发,退休人员养老金调增审核发放,离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职工死亡待遇、煤炭企业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困难生活补助费、遗属津贴的给付。自愿建立补充保险的单位,增发企业年金养老金。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 社保局 | 杨海富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 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中央驻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 为退休人员按月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 | 社保局 | 杨海富 | ||
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16周岁以上,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或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年满60周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老年人) | 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奖励性养老金。基础养老又分为国家基础养老金和地方基础养老金。国家基础养老金2015年达到70元,力争“十三五”末较2015年增长一倍(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奖励性养老金组成。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 社保局 | 杨海富 | ||
23 | 医疗保险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参保职工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合并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并逐步扩大到常住人口;全面实施医保付费总额控制,建立复合式医保付费方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覆盖率在95%以上。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行政审批,完善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分级管理制度。 | 社保局 | 吴兰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参保城乡居民 | 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0%左右。门诊报销费用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险比例,实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即时结算;全面实施医保付费方式改革;居民医保参保率达到95%以上。建立差别化个人缴费增长机制。全面推进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单元付费等复合型支付方式。农民缴费,中央财政补贴100%。基金出现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行政审批,完善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分级管理制度。 | 社保局 | 吴兰 | ||
区本级离休干部、各参保单位离休干部(含建国前老工人、1-6级伤残军人)医疗保障经办 | 区本级离休干部(含建国前老工人、1-6级伤残军人)、参保单位 |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等七部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01〕11号)办理就医、住院、医药费审核报销等事项。 | 社保局 | 吴兰 | ||
24 | 失业保险申领 |
| 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的失业人员 | 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支付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对不裁员、少裁员企业给予各类稳定岗位补贴。1、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须提供下列材料:本人身份证;所有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2、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3、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发生时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 就业局 | 海国 |
25 |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及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给付 |
| 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或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一、对企业退休(下岗、失业、解除劳动关系)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核发放 1、相关单位、部门及企业规定及时书面申报 ; 2、对申报对象的相关档案材料按规定内容程序进行审核; 3、按季度研究确定补助对象并告知申报单位,由所在单位告知补助对象; 4、按政策规定及补助标准发放。 二、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等待遇审核发放 1.接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并审核确认相关信息; 2、按政策规定核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等待遇、并让本人确认; 3、报财政厅审核并拨付退役金等资金,按月发放; 4、会同财政按规定做好退役金等资金预(决)算。
| 军转处 自主择业办 | 梁满仓 杜小龙 |
劳动关系服务 | ||||||
26 | 工龄认定 |
| 企业退休职工 | 对申请单位职工档案进行审批;依据***《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自治区人事劳动厅关于自治区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宁人劳(险)字【1996】176号)办理职工退休;工龄认定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 养老处 | 崔新颖 |
27 |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 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依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04】60号) | 养老处 | 崔新颖 |
28 | 企业年金合同备案 |
| 建立年金的企业 | 受托、账管、托管、投资管理合同备案。 | 基金财务处 | 蓝旭 |
29 | 劳动用工合同备案 |
| 有劳动用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社会组织。 | 对用人单位的备案申请事项予以受理,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备案。 | 劳动监察局 | 王瑞峰 |
30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审核 |
| 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企业 | 对企业申请事项予以受理,并结合申请单位的实际生产情况提出办理意见,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核准。 | 劳动监察局 | 王瑞峰 |
31 | 单位招用未满16岁未成年人审核 |
| 仅限合法的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招收演员、运动员和艺徒的用人单位 | 对用人单位申请事项予以受理,并结合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办理意见,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核准。 | 劳动监察局 | 王瑞峰 |
32 | 企业集体合同备案 |
| 中央驻宁企业、自治区属大型国有企业 | 对用人单位申请事项予以受理,并结合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办理意见,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核准。 | 劳动监察局 | 王瑞峰 |
33 |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
| 对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单位或个人 | 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按法定程序送医学专家和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意见。 | 医保处 | 王晓光 |
34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
|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完善调解工作机制,优化仲裁办案程序,完善立案、庭审、送达等环节的制度规范,在有条件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开设法律援助窗口,畅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益救济渠道。 | 仲裁处 仲裁院 | 王彬 赵启斌 |
35 | 受理劳动者举报投诉 |
| 组织和个人 | 建立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省级行政区域内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收的举报投诉和主动巡查发现的案件信息,全部通过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登记、录入、流转和办理,2017年基本实现“一点举报投诉,区域联动处理”。 | 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 殷锐 |
人事人才服务 | ||||||
36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认定 |
| 具有继续教育实践经验和资源优势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部门或行业教育培训中心、专业协会(学会)及大型企业现有培训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市县区有关部门教育培训中心以及有较高公认度的民办培训机构。 | 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按照规定程序,认定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适时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进行监管考核。 | 专技处 | 苏海峰 |
37 | 自治区级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专家项目)经费核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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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项目单位 | 适用于我区引进境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计划和专项经费的审批。资助经费根据项目经费规模、行业分布、专家层次、项目情况确定。往年项目有较高执行率;经费使用管理规范。 | 外专局 | 何爱燕 |
38 | 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计划及高级研修项目 |
| 全区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 | 围绕装备制造、信息、生物技术等12个重点领域和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9个现代服务业领域向全区征集项目,开展高级研修、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和岗位培训,从2015年起,每年从全区人才经费中列支1000万元,计划每年培养培训1.2万人,参训人员学时记入继续教育学时。 | 专技处 | 苏海峰 |
39 | 全区高级职称评审管理 |
| 全区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 按照职称评审程序和各系列评审标准,监督指导全区高级职称申报、审核、答辩、评审等环节,坚持签字确认、论文答辩和业务能力测评、职称评审会终审、职称评审二次公示、职称评审工作总结五项制度,实行评审条件、评审程序、评审过程、评审结果四公开。实现“阳光”评审。在职称评定工作中,对当事人已出具学历证书原件、职称证书、职称外语证书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模块考试证书的,不要求提供第三方学历认证证明。 | 专技处 | 苏海峰 |
公共服务保障 | ||||||
40 | 加强异地业务系统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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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异地业务系统建设,有效提升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结算、异地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等异地业务的经办效率,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就近办事,避免“垫资”“跑腿”情况出现。1.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基本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2.逐步取消异地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盖章手续。3.2017年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 社保局 | 吴兰 |
41 | 强化业务协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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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业务协同,2020年实现同一省级辖区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服务对象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障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三项业务“信息一点登记、业务协调办理、数据全域共享” | 社保局 就业局 劳动监察局 信息中心 | 吴兰 海国 王瑞锋 张进军 |
42 | 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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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保“十三五”期末实现县级服务设施全覆盖,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设施服务进一步提升,为公共服务事项向基层下沉提供有力支撑。 | 基金财务处 政研处 | 蓝旭 李海 |
43 | 加强网上办事平台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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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网上办事平台建设,建立统一的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统一网上服务入口,强化信息安全管理,实现全业务、多渠道的标准化服务。凡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事项,都要推广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 | 信息中心 | 张进军 |
44 | 全面加强12333电话咨询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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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加强12333电话咨询服务工作,加快实体化机构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拓展服务功能和服务范围,强化12333短信服务和掌上12333移动应用,形成覆盖全区的12333电话咨询服务体系。 | 政研处 | 李海 |
45 | 社会保障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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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2017年实现社会保障卡跨地区、跨业务直接办理个人的各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开放向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的集成应用,基本实现全国社会保障一卡通用。2020年实现持卡人口覆盖率达到90%. 1.简化社会保障卡办理流程,缩短申领、补换周期。 2.推进“电子社保”建设,全面推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网络查询和自助打印服务。 3.加快基础信息库建设,2017年完成部、省两级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建设,实现基础信息的统一管理和联运共享。 | 社保局 | 吴兰 |
***2
1、技工院校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技工院校审批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理主体 | 行政审批办受理,职业能力建设处办理 | ||
服务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和《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文件。 | ||
办理流程 | (1)申请人:提交材料; (2)政务大厅首席代表: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申请设立技工院校审批所需要材料进行审核; (3)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人:依据技工院校设置标准组织评估;提出意见按照审批权限要求报送审批。 | ||
申报材料 | ①申请建立技工院校的报告,内容包括:拟建校名、校址、学校建制、类别、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法定代表人和拟任命的校级领导成员名单及其简历,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主体专业设置及师资、实验实习仪器设备配备情况,学校占地面积,教学、实习用房面积,办学经费来源保证及计划;②与主体专业有关的当地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报告和学校发展规划;③由城建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如租赁校舍办学,需提交经租约文件;④学校章程和内部管理办法及各项制度;⑤设置专业的教学计划、大纲、教材;⑥申办单位基本情况证明;⑦组织机构代码;⑧联合举办学校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 ||
服务表格 | 《技工院校审批表》、《技工院校评分细则》。 | ||
法定期限 | 9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45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特殊环节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合格评估 | ||
事项公示 | 根据“双公示”工作要求,于行政许可之日起7日内在“中国宁夏”公示 | ||
办理地点 |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厅窗口 | ||
联系电话 | 0951-6982653 | ||
监督电话 | 0951-5099016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宁夏政务服务电话、手机APP客户端、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 ||
在线办理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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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审批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理主体 | 行政审批办受理,职业能力建设处办理 | ||
服务对象 | 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宁人劳(培)字[1994]312号) | ||
办理流程 | (1)申请单位:提交材料; (2)政务大厅首席代表: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申请设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审批所需要材料进行审核; (3)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人:依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评分细则组织评估;提出意见按照审批权限要求报送审批。 | ||
申报材料 | ①申请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报告,内容包括:拟建名称、地址、鉴定工种、鉴定等级,法定代表人和拟任命的所(站)成员名单及其简历,考评员的资格证明文件,鉴定工种的设置、实操仪器设备配备情况,鉴定所占地面积,理论、实操场地用房面积,办学经费来源保证及计划;②与申报鉴定工种有关的当地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报告和所(站)发展规划;③由城建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如租赁场所办学,需提交经租约文件;④所(站)章程和内部管理办法及各项制度;⑤申报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⑥申办单位基本情况证明;⑦组织机构代码。 | ||
服务表格 | 《国家职业技能所(站)审批表》 | ||
法定期限 | 9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45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特殊环节 | 现场勘查,专家评估 | ||
年审或年检 | 年检 | ||
事项公示 | 根据“双公示”工作要求,与行政许可之日起7日内在“中国宁夏”公示 | ||
办理地点 |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厅窗口 | ||
联系电话 | 0951-6982653 | ||
监督电话 | 0951-5099016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宁夏政务服务电话、手机APP客户端、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 ||
在线办理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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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业培训机构及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办学项目)审批办事指南
(1)以职业技能、职业资格培训为主的民办办学机构审批
事项名称 | 以职业技能、职业资格培训为主的民办办学机构审批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理主体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办、职业能力建设处 | ||
服务对象 | 符合申请条件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 ||
办理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主席令第80号,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正)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
办理流程 | 1.受理: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行政审批办对申报人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将材料提交职业能力建设处。职业能力建设处对申报人材料进行审查,在3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3.决定:分管厅领导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 4.送达: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对批准申请的发放证照、出具《办结通知书》;对不批准申请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 ||
申报材料 |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
服务表格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表》 | ||
法定期限 | 90天 | 承诺期限 | 45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
特殊环节 | 现场勘查,专家评估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事项公示 | 宁夏政务服务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 ||
办理地点 |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 | ||
联系电话 | 0951-6982***8 0951-5099119 | ||
监督电话 | 0951-5099016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宁夏政务服务电话、手机APP客户端、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 ||
在线办理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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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办学项目)审批
事项名称 | 设立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办学项目)审批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理主体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办、职业能力建设处 | ||
服务对象 |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 ||
办理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令第372号,2013年***令第638号修改) 第十二条第三款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部门规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修订) 第十一条 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 ||
办理流程 | 1.受理: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行政审批办对申报人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将材料提交职业能力建设处。职业能力建设处对申报人材料进行审查,在3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3.决定:分管厅领导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 4.送达: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对批准申请的发放证照、出具《办结通知书》;对不批准申请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 ||
申报材料 |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五)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正式设立申请书;(二)筹备设立批准书;(三)筹备设立情况报告;(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六)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文件。 | ||
服务表格 | 无 | ||
法定期限 |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承诺期限 | 45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
特殊环节 | 现场勘查,专家评估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事项公示 | 宁夏政务服务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 ||
办理地点 |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 | ||
联系电话 | 0951-6982***8 0951-5099119 | ||
监督电话 | 0951-5099016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宁夏政务服务电话、手机APP客户端、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 ||
在线办理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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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理主体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办、人才开发与市场处 | ||
服务对象 |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是从事职业介绍的法人,在注册国有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的经历,并具有良好信誉;(二)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是具有从事职业介绍资格的法人,并具有良好信誉;(三)拟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具有不低于30万美元注册资本,有3名以上具备职业介绍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管理制度,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主要经营者应具有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经历。 | ||
办理依据 | 【部门规章】《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10月9日劳动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第二款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批准,到企业住所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注册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 ||
办理流程 | 1.受理:申报人提供经自治区商务厅审核同意后证明及有关资料。对申报人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将材料提交人才开发与市场处。 2.审查:人才开发与市场处对材料申报进行审查。,在3日内提出意见。 3.决定:分管厅领导在10日内决定。 4.送达: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证明文件;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将上述证明资料退回并告知自治区商务厅 | ||
申报材料 |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介机构,应依法向拟设立企业住所地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呈报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有关文件。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将其中下列文件转交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中、外双方各自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二)主要经营者的资历证明(复印件)和简历;(三)拟任专职工作人员的简历和职业资格证明;(四)住所使用证明;(五)拟开展经营范围的文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 ||
服务表格 | 无 | ||
法定期限 | 25日 | 承诺期限 | 15日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
特殊环节 | 需由商务厅先提出审核意见 | ||
年审或年检 | 年检 | ||
事项公示 | 宁夏政务服务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 ||
办理地点 |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 | ||
联系电话 | 0951-5099150 | ||
监督电话 | 0951-5099016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宁夏政务服务电话、手机APP客户端、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 ||
在线办理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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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事项名称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理主体 | 自治区外国专家局 | ||
服务对象 | 外国专家,聘请外国专家单位 | ||
办理依据 | 【***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令第412号) 第444项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由国家外专局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2:《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第六条第(一)项 ***部委、直属机构所属在京非教育类企事业单位向***部委、直属机构外事司(局)提出申请,其他聘请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 ||
办理流程 | 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受理-自治区外国专家局审核-政务服务大厅窗口送达 | ||
申报材料 | (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公函,需载明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聘用外国人原因及外国人拟从事的工作等情况; (三)外国人个人简历和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 (四)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五)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原件; (六)外国人护照复印件; | ||
服务表格 |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 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 |
特殊环节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事项公示 | 宁夏政务服务网、宁夏外国专家局网站 | ||
办理地点 | 自治区人社厅1209室 | ||
联系电话 | 杨雅媛0951-5099077 | ||
监督电话 | 0951-5099037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宁夏政务服务电话、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 ||
在线办理链接 | http://fewpa.safea.gov.cn/login.php |
(2)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理主体 | 自治区外国专家局 | ||
服务对象 | 外国人,聘请外国人单位 | ||
办理依据 | 【***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令第412号) 第444项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由国家外专局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2:《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第六条第(一)项 ***部委、直属机构所属在京非教育类企事业单位向***部委、直属机构外事司(局)提出申请,其他聘请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 ||
办理流程 | 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受理-自治区外国专家局审核-政务服务大厅窗口送达 | ||
申报材料 | (一)《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公函,需载明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聘用外国人原因及外国人拟从事的工作等情况; (三)外国人个人简历和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中英文); (四)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五)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原件; (六)外国人护照复印件; | ||
服务表格 |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申请表》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 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 |
特殊环节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事项公示 | 宁夏政务服务网、宁夏外国专家局网站 | ||
办理地点 | 自治区人社厅1209室 | ||
联系电话 | 杨雅媛0951-5099077 | ||
监督电话 | 0951-5099037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宁夏政务服务电话、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 ||
在线办理链接 | http://fewpa.safea.gov.cn/login.php |
6、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认证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认证 | ||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
办理主体 | 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 ||
服务对象 | 有意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的人员 | ||
办理依据 |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3]117号) | ||
办理流程 |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鉴定所(站)推荐,向所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报;由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后报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定。 | ||
申报材料 |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一式两份(***);本人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本人免冠2寸彩照1张。 | ||
服务表格 |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 | ||
法定期限 | 9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50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特殊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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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或年检 | 考评人员工作业绩实行年度考评制度 | ||
事项公示 | 宁夏政务服务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宁夏职业资格工作网 | ||
办理地点 |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 | ||
联系电话 | 0951-5099086 | ||
监督电话 | 0951-5099087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宁夏政务服务电话、手机APP客户端、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咨询电话:0951-5099086 | ||
在线办理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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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含网络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含网络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 | ||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
办理主体 |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人社厅窗口、自治区就业与创业服务局 | ||
服务对象 | 申请开办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含网络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机构 | ||
办理依据 | 人社部《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331号) | ||
办理流程 | 1、受理:申请人将所在地级市劳动就业(就业创业与人才)服务局审核确认过的材料递交至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人社厅窗口进行审验。政务服务大厅受理人员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将材料报至自治区就业与创业服务局进行审查办理。时限5天。2、审查:自治区就业与创业服务局统一组织国家级创业培训师、自治区相关部门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查。审查主要根据《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调查表》及相关认定条件进行。重点进行实地了解和考察该机构培训办学条件。在审查、实地查验结束后,审核组成员根据认定条件对申请培训机构的培训办学能力进行综合评分。时限:15天。3、决定:自治区就业与创服务局根据审核最终得分以及创业培训工作整体规划,择优确定认定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名单,并在宁夏就业与创业服务网公示一周,若无异议,发文公布。时限:10天。4、送达:对同意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下发文件,并授予牌匾。 | ||
申报材料 | 申请报告(附申办者符合所需条件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 ||
服务表格 |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调查表》(含网络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调查表) |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30天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
特殊环节 | 需要实地查验办学所需场所、专家评审和公示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事项公示 | 宁夏就业与创业服务网 | ||
办理地点 |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 | ||
联系电话 | 0951-5045792 | ||
监督电话 | 0951-5099016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宁夏就业与创业服务网或电话查询办理进程 | ||
在线办理链接 | 无 |
8.自治区级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示范单位)命名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自治区级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示范单位)命名 | ||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
办理主体 | 自治区外国专家局 | ||
服务对象 | 有关项目单位 | ||
办理依据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宁人社发〔2014〕114号) 第七条 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评审程序:(四)命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宁夏外国专家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拟命名的自治区级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名单。经宁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和宁夏外国专家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批准命名并颁发标牌。 | ||
办理流程 | 项目单位申报-初审-专家评审会评审-公示-命名 | ||
申报材料 | (一)申报单位的公文; (二)通过国家“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填写省级《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示范单位)申报表》;纸质申报表一式两份,须由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三)介绍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引智工作开展情况及引智成果情况,以及引智成果示范、推广等情况的PPT格式文档,幻灯片张数不少于15幅; (四)其他说明材料。 | ||
服务表格 | 《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示范单位)申报表》 | ||
法定期限 | 命名有效期为四年,期满后自动终止。 | 承诺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
特殊环节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实行年度审查机制 | ||
事项公示 | 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宁夏外国专家局网站 | ||
办理地点 | 自治区人社厅1211室 | ||
联系电话 | 0951-5099037 | ||
监督电话 | 0951-5099088 | ||
办理查询 | 可通过宁夏外国专家局网站进行查询 | ||
在线办理链接 | http://eo.safea.gov.cn/login.php |
9、举办人才交流会事前报告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举办人才交流会事前报告 | ||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
办理主体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办 | ||
服务对象 | 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经营范围中包含举办招聘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 ||
办理依据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第十六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对招聘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 ||
办理流程 | 1.受理: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人社厅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举办人才交流会事前报告表》一式两份。 2.审查: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人社厅窗口对《举办人才交流会事前报告表》进行形式审查 3.决定:对填写准确完整的《举办人才交流会事前报告表》统计录入,并转送人社厅人才处开展事后督导,不作决定。 | ||
申报材料 | 举办招聘会事前报告表一式两份 | ||
服务表格 | 举办招聘会事前报告表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即办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
特殊环节 | 报告后通知人社厅人才开发与市场处对招聘会进行监督指导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事项公示 | 宁夏政务服务网、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 ||
办理地点 |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厅窗口 | ||
联系电话 | 0951-6982652 | ||
监督电话 | 0951-5099016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宁夏政务服务电话、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 ||
在线办理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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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备案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备案 | ||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
办理主体 | 行政审批办 | ||
服务对象 | 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 ||
办理依据 | 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 ||
办理流程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报、行政审批办审核 | ||
申报材料 | 招生广告、办学许可证 | ||
服务表格 | 无 |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即办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特殊环节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事项公示 | 宁夏政务服务网、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 | ||
办理地点 |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厅窗口 | ||
联系电话 | 0951-6982653 | ||
监督电话 | 0951-5099016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宁夏政务服务电话、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查询 | ||
在线办理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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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资格初审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资格初审 | ||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
办理主体 |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人社厅窗口、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创业就业和失业保险处 | ||
服务对象 |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 | ||
办理依据 | 【部门规章】《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 第六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并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答复。新设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前,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查批准并抄送公安部后,向该机构颁发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 ||
办理流程 | 1.受理: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创业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对申报人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送达行政审批办。 3.决定:行政审批办行政审批办公室做出决定,对初审同意并征得自治区公安厅同意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 | ||
申报材料 | (一)填写完整的境外就业中介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人选、主要工作人员或者拟聘用人选的简历和有关资格证明;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机构章程及内部有关规章、制度; (六)拟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区域和可行性报告; (七)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八)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备用金存款证明; (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服务表格 |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 | ||
法定期限 | 即办 | 承诺期限 | 即办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
特殊环节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事项公示 | 宁夏政务服务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 ||
办理地点 |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 | ||
联系电话 | 0951-6982***8 0951-5099053 | ||
监督电话 | 0951-5099016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宁夏政务服务电话、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 ||
在线办理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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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三支一扶”计划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三支一扶”计划服务 | ||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
办理主体 | 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及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服务对象 | 区外宁夏籍普通高校、宁夏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类等非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应届毕业生。 | ||
办理依据 | 党委组织部、人社厅等九部门《关于做好2016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6】68号) | ||
办理流程 | 报名、初赛、考试、资格复审、体检、培训、上岗 | ||
申报材料 | 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书、身份证、户口簿、加分材料 | ||
服务表格 | 无 |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
特殊环节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事项公示 | 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网站 | ||
办理地点 | 五个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联系电话 | 0951-5035292 | ||
监督电话 | 0951-505***18 | ||
办理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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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办理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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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 ||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
办理主体 | 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 人力资源事务保障科 | ||
服务对象 | 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高校毕业生,行政事业及国企单位辞职(退)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 | ||
办理依据 | 中组部、人社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90号 ) | ||
办理流程 | 1.档案受理初审(符合要求的受理并出具《档案商调函》,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办事人理由。 2.审核决定(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做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进一步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工作单位协商退回补充材料。) 3.送达(对经审核资料齐全档案由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填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中转登记表》并在接收目录清单签字确认。发放《人事档案托管凭证》,对人事档案进密封编号后入库存管。) | ||
申报材料 | 1、流动人员持本人身份证 2、行政事业及国企单位辞职(退)人员持辞职、辞退文件证明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等证明。 3、应届高校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办理接收手续。 | ||
服务表格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中转登记表 | ||
法定期限 | 即办 | 承诺期限 | 即办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免费 | ||
特殊环节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事项公示 | 宁夏政务服务网、宁夏人才与人力资源公共招聘网 | ||
办理地点 | 银川市兴庆区南薰西路375号一楼大厅 | ||
联系电话 | 0951-5046269 | ||
监督电话 | 0951-5041363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宁夏政务服务电话、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 ||
在线办理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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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 ||
职权类型 | 其它类别 | ||
办理主体 | 全区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 ||
服务对象 | 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职业培训及职业介绍需求的失业人员服务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 | ||
办理依据 |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使用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劳社发〔2004〕80号) | ||
办理流程 | 1、失业人员持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经户口所有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2、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失业人员到当地劳动就业部门指定的社会培训机构和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享受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根据实际,可自主选择1-2期免费的培训项目和1次职业介绍;3、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所申请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人员情况,委托指定的社会培训机构和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一年内举办一至两期失业人员培训班和进行一次职业介绍;4、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自治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申请,并附详细的职业介绍培训及职业介绍人员花名册;5、自治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各地财政部门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将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拨付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使用。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不支付给失业职工个人。 | ||
申报材料 | 1、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申请;2、职业培训计划表、职业介绍花名册。 | ||
服务表格 | 无 |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
特殊环节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事项公示 | 无 | ||
办理地点 | 全区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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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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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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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办理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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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 ||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
办理主体 | 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 | ||
服务对象 | 高校毕业生 | ||
办理依据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 | ||
办理流程 | 1.个人填报求职登记表2.开展职业指导3.职业推荐 | ||
申报材料 | 个人身份证、毕业证 | ||
服务表格 | 求职登记表 |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
特殊环节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事项公示 | 无 | ||
办理地点 | 银川市兴庆区南薰西街375号 | ||
联系电话 | 095****7308 | ||
监督电话 | 095****2600 | ||
办理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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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办理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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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 | ||
职权类型 | 其它类别 | ||
办理主体 | 宁夏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 | ||
服务对象 | 各市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机构 | ||
办理依据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5〕111号 | ||
办理流程 | 各市人社部门按月向宁夏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上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就业服务工作情况汇总表 、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名册,宁夏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按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进行数据上报。 | ||
申报材料 |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就业服务工作情况汇总表 、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名册 | ||
服务表格 |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就业服务工作情况汇总表 、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名册 |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10天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
特殊环节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事项公示 | 无 | ||
办理地点 | 宁夏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 | ||
联系电话 | 0951-5010165 | ||
监督电话 | 0951-5099016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宁夏政务服务电话、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 ||
在线办理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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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大中城市联合招聘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大中城市联合招聘服务 | ||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
办理主体 | 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 | ||
服务对象 | 全区有意愿参加“大中城市联合招聘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 ||
办理依据 | 人社部当年关于开展大中城市联合招聘活动通知文件 | ||
办理流程 | 1.用人单位自愿报名2.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审核资质3.向人社部经办机构和活动举办地报送参会名单4.参会 | ||
申报材料 |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身份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招聘简章 | ||
服务表格 | 大中城市联合招聘活动报名表 |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
特殊环节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事项公示 | 无 | ||
办理地点 | 银川市兴庆区南薰西街375号 | ||
联系电话 | 095****26000 | ||
监督电话 | 095*******18 | ||
办理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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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办理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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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职业资格合格证书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职业技能培训,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 | ||
职权类型 | 其它类别 | ||
办理主体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办、职业能力建设处 | ||
服务对象 | 组织职业技能培训的各类培训机构 | ||
办理依据 | 《关于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1)5号 | ||
办理流程 | 培训结业后,培训机构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 ||
申报材料 | 培训结业后5个工作日内,培训机构向主管部门报送申领结业证书申请书,并将考试成绩汇总后统一填写《职业技能培训结业学员及相关情况统计表》,连同相关考试试卷一并报上。 | ||
服务表格 | 《职业技能培训结业学员及相关情况统计表》 | ||
法定期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
特殊环节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事项公示 | 根据“双公示”工作要求,与行政许可之日起7日内在“中国宁夏”公示 | ||
办理地点 |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厅窗口 | ||
联系电话 | 0951-6982653 | ||
监督电话 | 0951-5099016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宁夏政务服务电话、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查询 | ||
在线办理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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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 | ||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
办理主体 | 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 ||
服务对象 | 技工学校、就业培训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 | ||
办理依据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办学等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5号) | ||
办理流程 | 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申请技工学校、就业培训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所需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其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符合要求或者经过补正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 ||
申报材料 |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份,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 ||
服务表格 |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 ||
法定期限 | 20天 | 承诺期限 | 20天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260元 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文件宁财(综)函【2005】92号 | ||
特殊环节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事项公示 | 无 | ||
办理地点 | 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 ||
联系电话 | 0951-5099091 | ||
监督电话 | 0951-5099087 | ||
办理查询 | 0951-5099091 | ||
在线办理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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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安置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安置服务 | ||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
办理主体 | 专家服务中心 | ||
服务对象 | 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来华)定居专家 | ||
办理依据 |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第74号令 | ||
办理流程 | 无 | ||
申报材料 | “千人计划”引进人才需求情况登记表 | ||
服务表格 | 无 |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
特殊环节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事项公示 | 无 | ||
办理地点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五楼 | ||
联系电话 | 0951--5099080、5099081、5099186 | ||
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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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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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办理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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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 | ||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
办理主体 |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和申报核定部门、各乡镇(街道)民生保障服务中心 | ||
服务对象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完全市场化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中使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自由职业者。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自治区城乡居民。 | ||
办理依据 | 《社会保险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意见(试行)》(宁政发〔2007〕147号)、《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发〔2014〕69号)。 | ||
办理流程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需携带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和计划生育户应同时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二张,到户籍所在地村民生服务中心或站自愿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民生服务中心或站负责对提供的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复审,经确认无误后及时将申请人基本信息录入城乡居保信息管理系统,在《参保登记表》上签署复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城乡居保养老保险费按年度缴纳。参保人员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参保缴费可在全区范围内指定的金融机构进行。 | ||
申报材料 | 参保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和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劳动合同和招收转入职工备案登记表。城乡居民需携带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和计划生育户应同时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二张 | ||
服务表格 |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登记表》、《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缴费个人重要信息申请变更登记表》、《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宁夏回族自治区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 ||
法定期限 | 30天 | 承诺期限 | 10天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
特殊环节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事项公示 | 无 | ||
办理地点 |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和申报核定窗口、各乡镇(街道)民生保障服务中心或站 | ||
联系电话 |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各乡镇(街道)民生保障服务中心或站公布的电话 | ||
监督电话 |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各乡镇(街道)民生保障服务中心或站公布的电话 | ||
办理查询 | 在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和申报核定窗口查询或按公布的电话查询、各乡镇(街道)民生保障服务中心或站公布的电话查询。 | ||
在线办理链接 | 无 |
22、养老保险待遇支付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 ||
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
办理主体 |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待遇支付部门 | ||
服务对象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完全市场化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中使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自由职业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老年人。 | ||
办理依据 | 《社会保险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26号。《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发〔2014〕69号)。 | ||
办理流程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本人书面申报。缴费单位或人事关系托管单位对到达退休年龄的职工进行资格初审。缴费单位或其人事关系托管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申报。审核合格的出示拟办退休人员公示通知书。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申报单位提供拟办退休人员身份征、档案、《养老保险手册》、职称学历证等材料进行资格审核,核算养老金待遇,加盖经办人、复核人、养老金核定专用章。申报单位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核后报社保经办机构养老待遇支付部门。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到达60周岁的当月,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一寸免冠近照三张等有效证明材料,办理待遇享受申领手续。民生服务站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15日内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民生服务中心复核。民生服务中心复核后及时报送社保机构。社保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参保人员享受城乡居保待遇资格,计算待遇享受金额,生成《宁夏回族自治区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自核定次月起发放待遇。 | ||
申报材料 | 本人书面申报材料、退休人员身份征、档案、《养老保险手册》、职称学历证等材料。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一寸免冠近照三张等有效证明材料。 | ||
服务表格 |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宁夏回族自治区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 ||
法定期限 | 30天 | 承诺期限 | 30天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
特殊环节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每年一次生存认证 | ||
事项公示 | 宁夏政务服务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退休职工所在单位) | ||
办理地点 |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窗口 | ||
联系电话 |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公布的电话 | ||
监督电话 |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公布的电话 | ||
办理查询 | 在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查询或按公布的电话查询 | ||
在线办理链接 | 无 |
23-1、失业保险申领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失业保险申领 | ||
职权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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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 全区各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 ||
服务对象 |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单位的失业人员 | ||
办理依据 | 《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2号)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宁劳社发〔2000〕1号) | ||
办理流程 | 1、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须提供下列材料:本人身份证;所有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2、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3、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发生时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 ||
申报材料 | 本人身份证;所有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服务表格 | 《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 ||
法定期限 | 60天 | 承诺期限 | 10天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
特殊环节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事项公示 | 无 | ||
办理地点 | 全区各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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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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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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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办理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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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就业失业登记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就业失业登记 | ||
职权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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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 全区各市县区就业创业服务局或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 | ||
服务对象 |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人社部发【2010】75号《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宁人社厅发【2010】472号《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及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 ||
办理流程 | 1、携带一张两寸免冠照片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到户口所在地区政务服务大厅(中心)或社会保障服务大厅就业创业服务局窗口申请办理。 | ||
申报材料 | (一)申办失业登记: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者提供解除劳动合同书;无就业经历的初高中毕业生、各类院校毕业生提供相应的毕业证书;城镇复转、退役军人提供有关转业或退役证件;其他无就业经历的求职人员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申办就业登记:被用人单位招用者,提供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自主创业人员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 ||
服务表格 | 无 | ||
法定期限 | 即时办理 | 承诺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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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年检 | ||
事项公示 | 无 | ||
办理地点 | 各县区户口所在地区政务服务大厅或社会保障服务大厅就业创业服务局窗口申请办理。 | ||
联系电话 | 银川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咨询电话:0951-6081352、石嘴山市就业创业服务局咨询电话:0952-2012792、吴忠市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咨询电话:0953-2073***8、固原市就业创业服务局咨询电话:0954-2075806、中卫市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咨询电话:0955-7060192 | ||
监督电话 | 银川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咨询电话:0951-6032768、石嘴山市就业创业服务局咨询电话:0952-2012672、吴忠市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咨询电话:0953-2036550、固原市就业创业服务局咨询电话:0954-2075806、中卫市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咨询电话:0955-7063931 | ||
办理查询 | 无 | ||
在线办理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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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申报审核给付办事指南表
事项名称 | 自治区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申报审核(批)给付 | ||
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
办理主体 | 政务服务大厅、自治区军转办 | ||
服务对象 | 各市、县(区)所属企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中央驻宁企业 | ||
办理依据 | ******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自治区《关于解决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1)31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军转干部解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社)发〔2012〕510号)。 | ||
申报材料 | 企业、企业主管部门、五市人社局书面申请并携带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档案。申请文件附下列材料:应征公民入伍表、干部任免表(转业前)、军官转业证、军官转业审批报告表、职工退休证及退休审批表、居民身份证、工商***、企业养老金计算表、宁财(社)发〔2012〕510号文件***表一、表二、表五(复印件)。 | ||
服务表格 | 无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
法定期限 | 90天 | 承诺期限 | 45天 |
特殊环节 | 否 | ||
年审或年检 | 所需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 ||
事项公示 | 无 | ||
办理地点 | 政务服务大厅 | ||
联系电话 | 6982653,5099061 | ||
监督电话 | 6982650,5099016 | ||
办理查询 | 电话查询:5099096 | ||
在线办理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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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申报审核给付办事指南表
事项名称 | 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申报审核(批)给付 | ||
职权类型 | 中央拨付 | ||
办理主体 |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自主择业办 | ||
服务对象 |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办理依据 | ***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2001)9号)、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发放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取暖费额的通知》(宁人发〔2007〕196号)、***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年限计算有关问题的函》(国转办复〔2008〕1号)、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冬季取暖费补贴标准的通知》(宁人发〔2010〕42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及住房补贴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86号)。 | ||
申报材料 |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和行政、供给、组织关系介绍信,重点审核安置地(具体到县、区、市)、军龄、职务档次、军(警)衔档次、立功、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年限等情况;核实供给关系介绍信中的各类数据信息。 | ||
服务表格 | 无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
法定期限 | 次年1月核发 | 承诺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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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 否 | ||
年审或年检 | 所需经费列入中央、自治区财政年度预算 | ||
事项公示 | 无 | ||
办理地点 | 自治区自主择业办 | ||
联系电话 | 5099009 | ||
监督电话 | 5179031 | ||
办理查询 | 电话查询:5099009 | ||
在线办理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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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工龄认定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工龄认定 | ||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
办理主体 |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养老保险处 | ||
服务对象 | 企业退休职工 | ||
办理依据 | 依据***《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自治区人事劳动厅关于《自治区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宁人劳(险)字【1996】176号)办理职工退休;工龄认定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 ||
办理流程 | 1.申请人提交材料; 2.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单位审批所需材料进行审核; 3.养老处工作人员对政务大厅无法认定的工龄进行认定。 | ||
申报材料 | 原行业退休:1.正常退休和特殊工种退休的审批需提供职工档案、身份证及经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应社会保险机构复审、计算退休待遇并签章后的《花名册》;2.工伤或因病致残提前退休的审批除提供正常退休需提供的材料外,还要提供工伤登记鉴定通知书或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 | ||
服务表格 | 《职工退休审批表》《职工名册》 | ||
法定期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7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特殊环节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事项公示 | 用人单位公示 | ||
办理地点 |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人社厅窗口 | ||
联系电话 | 0951-6982654 | ||
监督电话 | 0951-5099016 | ||
办理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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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办理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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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
办理主体 | 行政审批办办理,养老处备案 | ||
服务对象 | 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 ||
办理依据 | (1) 依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文件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04】60号) | ||
办理流程 | 1.申请单位提交材料; 2.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单位审批所需材料进行审核; 3.养老处工作人员依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有关规定受理备案。 | ||
申报材料 | 备案函、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基本情况简表(***4)、重点情况说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 ||
服务表格 |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职工暂停(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 ||
法定期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特殊环节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年检 | ||
事项公示 | 宁夏政务服务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 ||
办理地点 |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 | ||
联系电话 | 0951-6982***80951-5099225 | ||
监督电话 | 0951-5099016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宁夏政务服务电话、手机APP客户端、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 ||
在线办理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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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企业年金合同备案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企业年金合同备案 | ||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
办理主体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基金监督与财务处 | ||
服务对象 | 计划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 | ||
办理依据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2011年第11号令),《关于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监司函[2013]18号) | ||
办理流程 | 企业提交材料,办事大厅受理,本处审核拟稿,主管厅领导审签。 | ||
申报材料 | 1.企业年金计划备案申请函;2.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3.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函复印件;4.管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5.上级管理机构同意其开展业务的授权文件和法人代表签署的有效授权书;6.理事会受托的需提交理事会章程、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简历等。 | ||
服务表格 | 无 | ||
法定期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7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收费 | ||
特殊环节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事项公示 | 无 | ||
办理地点 |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 | ||
联系电话 | 0951-6982***80951-5099031 | ||
监督电话 | 0951-5099016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宁夏政务服务电话、手机APP客户端、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 ||
在线办理链接 | 无 |
28、劳动用工合同备案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劳动用工合同备案 | ||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
办理主体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办 | ||
服务对象 | 中央驻宁单位、自治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 ||
办理依据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2005年)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登记。 劳动合同当事人自愿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劳动合同鉴证。 【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第三部分第(二)条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 ||
办理流程 | 1.受理: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人社厅窗口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即时办结;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行政审批办对申报人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行政审批办主任做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4.送达: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人社厅窗口送达备案决定。 | ||
申报材料 | 用人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以及合同聘用人员和花名册。 | ||
服务表格 | 无 | ||
法定期限 | 即办 | 承诺期限 | 即办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
特殊环节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事项公示 | 宁夏政务服务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 ||
办理地点 |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人力社会保障厅窗口 | ||
联系电话 | 0951-6982654 | ||
监督电话 | 0951-5099016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宁夏政务服务电话、手机APP客户端、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 ||
在线办理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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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核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核 | ||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
办理主体 | 自治区劳动监察局 | ||
服务对象 | 法人 | ||
办理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主席令第28号,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规范性文件】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部发〔1994〕503号)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 ||
办理流程 | 1.受理:自治区劳动监察局对申请事项进行予以受理。 2.审查:自治区劳动监察局对申请单位的实际生产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办理意见。 3.决定:经分管厅领导决定,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4.送达:自治区劳动监察局送达复函。 | ||
申报材料 | 无 | ||
服务表格 | 无 |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7天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
特殊环节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事项公示 | 宁夏政务服务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 ||
办理地点 | 上海东路40号8楼自治区劳动监察局 | ||
联系电话 | 0951-5099255 | ||
监督电话 | 0951-5099016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宁夏政务服务电话、手机APP客户端、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 ||
在线办理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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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审核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审核 | ||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
办理主体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办 | ||
服务对象 | 仅限合法的艺术体育特种工艺单位招收演员、运动员和艺徒的用人单位 | ||
办理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主席令第28号,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 第十五条第二款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主席令第50号,2012主席令第65号修正)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 ||
办理流程 | 1.受理: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即时办结;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行政审批办对申报人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行政审批办做出是否予以审核的决定。 4.送达: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 ||
申报材料 | 1.用人单位提交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申请报告及保护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承诺书; 2.填报《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审批表》; 3.出示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并提供复印件;用人单位拟招收人员名册;拟被招用人员户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体检表、被招用人员监护人户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被招用人监护人同意证明等资料。 | ||
服务表格 | 无 | ||
法定期限 | 即时办理 | 承诺期限 | 即时办理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
特殊环节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事项公示 | 宁夏政务服务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 ||
办理地点 |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 | ||
联系电话 | 0951-6982654 | ||
监督电话 | 0951-5099016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宁夏政务服务电话、手机APP客户端、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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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企业集体合同备案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企业集体合同备案 | ||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
办理主体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劳动监察局 | ||
服务对象 | 中央驻宁企业、自治区属大型国有企业 | ||
办理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主席令第28号,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主席令第65号,2012年主席令第73号修正)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 ||
办理流程 | 1.受理: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劳动监察局对申报人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送达行政审批办。 3.决定:行政审批办主任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做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4.送达: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人社厅窗口将备案情况告知申请人。 | ||
申报材料 | 1.集体合同文本; 2.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营业执照; 4、企业和工会双方协商代表的身份证、劳动合同书。 | ||
服务表格 | 无 | ||
法定期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
特殊环节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事项公示 | 宁夏政务服务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 ||
办理地点 |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 | ||
联系电话 | 0951-6982***80951-5099040 | ||
监督电话 | 0951-5099016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宁夏政务服务电话、手机APP客户端、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 ||
在线办理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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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 ||
职权类型 | 非行政职权 | ||
办理主体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办、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
服务对象 | 对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单位或个人 | ||
办理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
办理流程 | 1.受理: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决定: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医学专家召开鉴定会议,在60日内做出决定。 3.送达: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人社厅窗口将再次鉴定结论送达申请人。 | ||
申报材料 | 书面申请表;送达通知书;宁夏区职工伤残等级评定表原始件三份;工伤认定通知书;被鉴定人身份证和1寸照片3张;原始病历及历次治疗的诊断证明材料;鉴定结论通知书;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
服务表格 | 《因工伤(因病)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 | ||
法定期限 | 60日,必要时可延长30日。 | 承诺期限 | 45日, 必要时可延长15日。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宁价费发﹝2006﹞62号)的规定,职工对首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申请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鉴定的,以及相关劳动争议案件委托申请再鉴定的,每人每次300元。 | ||
特殊环节 | 送医学专家和鉴定委员会审查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事项公示 | 宁夏政务服务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 ||
办理地点 |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 | ||
联系电话 | 0951-6982***8 | ||
监督电话 | 0951-5099016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宁夏政务服务电话、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 ||
在线办理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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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 ||
职权类型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 ||
办理主体 | 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
服务对象 | 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80号)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 ||
办理流程 | 一、申请:申请人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并提交相应的证据。 二、受理:(一)岗位责任人:立案室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不符合劳动人事争议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材料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3、申请事项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仲裁委员会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三)时限:5日。 三、送达答辩:(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三)时限:15日。 四、庭审:(一)岗位责任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独任审理或3名仲裁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二)岗位职责及权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审理。(三)时限:1日。 五、办结告知:(一)岗位责任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仲裁员依法制作法律文书,依照相关法律程序送达。2、文书送达后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三)时限:办结之日送达。 | ||
申报材料 | 仲裁申请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 ||
服务表格 | 无 | ||
法定期限 | 45日或60日结案(中止审理的案件除外) | 承诺期限 | 45日或60日结案(中止审理的案件除外)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特殊环节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事项公示 | 无 | ||
办理地点 | 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银川市兴庆区湖滨东街83号四楼) | ||
联系电话 | 0951-5010396 | ||
监督电话 | 0951-5099016 | ||
办理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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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办理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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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受理劳动者举报投诉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受理劳动者举报投诉 | ||||
职权类型 | 劳动监察 | ||||
办理主体 | 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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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组织或个人 | ||||
办理依据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4.《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对当场不能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劳动保障监察员经调查取证,应当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 5.《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6.《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7.《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办理流程 | 1.受理: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附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并立案。 2.调查: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对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后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并由承办人提出初步处理建议。 3.决定: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限期整改)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4.公示及送达:自行政处罚(处理或限期整改)决定作出之日起,7天内在“中国宁夏”网站予以公示; 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将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申报材料 | 举报投诉相关证据材料 | ||||
服务表格 | 举报投诉登记表 | ||||
法定期限 | 8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 承诺期限 | 8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
特殊环节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事项公示 | 自行政处罚(处理或限期整改)决定作出之日起,7天内在“中国宁夏”网站予以公示 | ||||
办理地点 | 银川市上海东路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8楼 | ||||
联系电话 | (0951)5099279 5099041 | ||||
监督电话 | (0951)5099016 | ||||
办理查询 | (0951)5099279 5099041 | ||||
在线办理链接 | 无 | ||||
35、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认定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认定 | ||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
办理主体 |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自治区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 ||
服务对象 | 具有继续教育实践经验和资源优势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部门或行业教育培训中心、专业协会(学会)及大型企业现有培训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市县区有关部门教育培训中心以及有较高公认度的民办培训机构。区外宁夏籍普通高校、宁夏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类等非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应届毕业生。 | ||
办理依据 |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申报材料 | (1)申请报告。(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3)拟办继续教育基地的章程和有关管理制度。(4)拟开设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5)拟任负责人(校长或主任)及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复印件,以及从事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验的证明;(6)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复印件;(7)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8)合法使用有关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及培训设施、设备的有效证明文件。其中,自有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应出具产权证明,租凭或借用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应出具与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订的有效协议。(9)填写《自治区级继续教育基地申请表》一式三份。 | ||
服务表格 | 无 |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45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
特殊环节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继续教育和相关领域专家,通过材料审核、考察、论证和专家评议等过程,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命名为“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并向社会公布。 | ||
年审或年检 | 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和不定期抽查,定期检查评估每年年底前进行。 | ||
事项公示 | 宁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 | ||
办理地点 |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窗口 | ||
联系电话 | 0951-5099010 | ||
监督电话 | 0951-5099016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宁夏政务服务电话、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 ||
在线办理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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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自治区级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专家项目)经费核拨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自治区级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专家项目)经费核拨 | ||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
办理主体 | 自治区外国专家局 | ||
服务对象 | 有关项目单位 | ||
办理依据 | 【规范性文件】1.《国家外国专家关于印发<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9]163号)第一章第二条专项费用是国家财政为保证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开展而设置的专项资金。第二章第四条专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专家经费、出国培训经费等。 2.《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2008]2号)第一章第三条 引进人才项目按照经费资助类别,分为常规项目、重点项目、东欧独联体引智专项项目、软件集成电路引智专项项目、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第六章第二十七条引进人才项目专家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预算和执行管理、资金拨付与管理、会计账簿和报表以及监督和检查按照《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等规定执行。 3.《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外专发[2010]87号)第一章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专家项目。各地区各部门批准的专家项目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二章第四条专家费用是指国家外国专家局为聘请国外专家来华所发生的费用。专家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和其他费用。第四章第十九条各单位对专家项目执行单位可以有已下三种拨款方式,其一先拨款,后根据专家项目执行情况核销;其二聘请单位先垫付,专家项目执行完后拨款核销;其三先拨部分专家经费,专家项目执行完后再结算。 4.《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现有人才作用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实行)》(宁党发[2009]47号)第四章第二十四条 加大引进国外智力力度。对列入国家引进国外智力计划并按期实施的项目,按国家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5.《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专家常规项目经费核销规程>的通知》(宁人社函〔2015〕113号)第一章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宁夏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常规项目的经费核销。第三条 宁夏外专局作为自治区引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常规项目经费管理及核销,并对项目单位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引智项目单位负责项目执行经费开支的审核报销、建账、凭证管理。 | ||
办理流程 | 项目申报-审核-专家评审会评审-项目计划下达-经费核拨 | ||
申报材料 | 使用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在线申请,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报引进外国专家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的公函; (二)引进外国专家项目计划汇总表; (三)引进外国专家项目申请表; (四)重点项目还须提供列入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重大科技攻关等计划(项目)批复,专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专家海外任职证明材料,主要成果(代表性论文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领导或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所获奖励证书复印件等。 | ||
服务表格 | 《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经费核销单》 | ||
法定期限 | 项目执行结束后核拨 | 承诺期限 | 即来即办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
特殊环节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事项公示 | 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宁夏外国专家局网站 | ||
办理地点 | 自治区人社厅1211室 | ||
联系电话 | 0951-5099037 | ||
监督电话 | 0951-5099088 | ||
办理查询 | 宁夏外国专家局网站查询或电话查询 | ||
在线办理链接 | http://eo.safea.gov.cn/login.php |
37、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计划及高级研修项目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计划及高级研修项目 | ||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
办理主体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 ||
服务对象 | 全区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 | ||
办理依据 | 《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促进人才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4】53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社厅、财政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宁人社发【2012】149号) | ||
办理流程 | 由自治区各级继续教育基地或各市人社部门根据每年工作安排填写《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项目、岗位骨干人才培养培训项目申报表》,上报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人社厅组织全区继续教育成员单位和相关专家召开评审会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在宁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开始具体项目实施。 | ||
申报材料 | 《项目申报表》 | ||
服务表格 | 《项目申报表》 |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免费 | ||
特殊环节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事项公示 | 宁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 | ||
办理地点 | 银川市兴庆区上海路40号 | ||
联系电话 | 0951-5099010 | ||
监督电话 | 0951-5099016 | ||
办理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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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办理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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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全区高级职称评审管理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全区高级职称评审管理 | ||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
办理主体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技处 | ||
服务对象 | 全区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 ||
办理依据 | 各系列职称评审条件 | ||
办理流程 | 申请、推荐(单位公示)、审核、评审、公示、发文发证 | ||
申报材料 | 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职称外语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证书以及个人业绩材料和相关表格 | ||
服务表格 | 无 |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
特殊环节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事项公示 | 宁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 | ||
办理地点 | 各系列评审委员会 | ||
联系电话 | 各系列评审委员会(行业厅局) | ||
监督电话 | 0951-5099008 | ||
办理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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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办理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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