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通〔2019〕2号平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平乐县综合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扬撒专项整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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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扬撒治理工作,严厉打击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综合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扬撒专项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重点治理车货总重55吨以上及存在严重超限超载运输、 非法改装、不覆盖封闭装载物等行为的货运车辆,特别是运输沙、 石、泥土、煤、水泥及水泥熟料等严重超限超载的重型车辆。
二、开展常态化联合治理,组建由县交通、公路、公安、交警、城管等执法人员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在全县范围内,采取定点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治理;并灵活确定执法时段和路段,始终保持路检路查的高压态势。
三、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认定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 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的规定执行。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我县境内行驶的非法改装货运车辆,一律采取强制措施责令恢复原状,并由县公安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处罚。未按要求做好覆盖、未封闭装载的石料、沙料、渣土的运输车辆,由市容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四、县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给予行政处罚和违法扣分处理,超载30%内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扣3分,超载3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扣6 分,累计达到12分的扣留驾驶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实行“一超四罚”。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处罚、记分、卸载后,由县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同时,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我县重点货运源头企业,从严监管源头企业的运输装载行为,各货物源头企业必须实行企业法人治超责任制,建立“六个一”:一个机构、一名专干、一套制度、一本台账、一份承诺、一块固定的永久性提示牌和警示牌。年吞吐量在10万吨以上的企业要安装固定磅秤。县应急管理局督促各重点源头企业在货车装载点安装***头并与平乐超限检测站监控系统互联,县治超站点对各货运源头车辆装载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及时处置。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货运源头企业严禁为非法改装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为合法车辆装载货物时,货物高度不得堆积超过货箱高度,并监督司机在发车前严格做好覆盖、封闭,从源头上杜绝扬撒现象的发生。如各源头企业未按要求执行,将根据“一超四罚”的相关文件规定,依法对源头企业作出2000元至2000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六、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处负责对4.5吨以下小货车及农用车 进行监管,对农用车非法改装、扬撒行为进行查处,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对故意堵塞检测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检测点,严重扰乱治超检测秩序的;煽动、组织和实施暴力抗法行为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加强对重点货运装载源头的管控。县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工信等行业监管部门要对本辖区货运装载源头进行全面排查,对辖区内的港口码头、建筑工地、物流园区、工业园区、矿山、砂石料场、建筑材料市场、钢厂、水泥厂等货运超限超载行为多发源头进行重点管控及宣传教育,要采取有效联合整治措施,切实加强对源头企业经营货运装载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管。对执法中查获的车货总重在100 吨以上的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货车,依法追溯货物装载源头,严肃处理,形成治超工作高压态势,常抓不懈。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乐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0日
《平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平乐县综合治理 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扬撒专项整治的通告》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