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林长办公室关于印送藤县县级副林长考核评价办法的函
各县级副林长:
为进一步完善县级副林长考核评价机制,客观科学反映县级副林长履职尽责情况,切实提高我县林长制工作实效,我办根据县领导批示精神和《梧州市县级林长考核评价办法》,结合2021年县级副林长试考核工作情况,对《藤县县级副林长考核评价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经县林长审定,现将《藤县县级副林长考核评价办法》印送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23日
藤县县级副林长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梧州市县级林长考核评价办法》及中共藤县委员会办公室、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工作方案》要求,为建立健全林长考核评价制度,全面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对县级副林长的考核。
第三条 对县级副林长开展的考核,按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县林长办公室在县林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的原则,实行量化和差异化考核,注重实效。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完成年度个人任务清单以及落实县级林长决策部署。
第六条 完成年度个人任务。
县级副林长按时完成经县级林长审定、由县林长办印发的县级副林长个人年度任务清单(考核评价指标)。年度任务从上级部署或本级谋划推进的涉林重点工作、重大生态工程以及当地需要解决的涉林难点问题中选定。每年集中精力解决几个重要问题。
第七条 县级副林长按职责分工落实县级林长决策部署,在抓好分管领域内林长制相关工作的基础上,协调处理责任片区内涉林重大问题及跨区域涉林重大事项,督促有关部门协作完成涉林重点工作,协调推进在全县有重要影响的生态工程建设,督导责任片区内林长制工作。
第三章 考核实施
第八条 由县林长办公室组织考核组开展考核,或者由县林长办公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择优选择第三方评估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展考核评估,考核评价工作每年开展1次。
第九条 考核评价实施程序
(一)自查自评。各副林长对照考核内容开展自查自评,涉及副林长考核任务的各单位于次年1月15日前将自评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报县林长办公室。
(二)考核评估。县考核组或第三方评估单位根据考核要求,结合佐证材料和日常监测情况等开展考核评估,并按要求开展专项抽查、实地核查。评估工作一般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
(三)结果复核。县林长办公室将考核评价结果反馈各县级副林长,各县级副林长如对考评结果有异议,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由涉及该副林长考核任务的有关单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县林长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复核。
(四)结果审定。县林长办公室将年度考核结果按程序呈报县林长审定。
第十条 考核评价结果分4个等次,分别为:优秀(≥
95分),良好(90-95分,含90分)、合格(80-90分,含80分),不合格(<80分)。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考评结果经县林长审定后,由县林长办公室在全县进行通报,抄送县委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和县纪委监委,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林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林长办公室2021年11月15日发布的《藤县县级副林长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