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北海创盈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批复
北海创盈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令第98号予以修改)以及《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会〔2005〕35号)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取得代理记账资格,公司办公场所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金海岸大道66号大都金沙湾3幢1单元1601号;
二、同意吴远芳、吴远娟、谭振芳等3人为北海创盈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吴远芳任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
三、原则同意你公司拟定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你公司的业务活动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法规制度,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下列会计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北海市银海区财政局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北海市银海区财政局
2022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北海市财政局会计科
北海市银海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5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