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垌镇平山村刘雪英养鸡场污染问题(第十二批编号X06190002第十三批编号D06190060X06190011)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自接到转来的第十二批桂环督信〔2018〕150号编号X4500***********002,第十三批桂环督信〔2018〕162号编号D4500***********060、X4500***********011关于钦北区大垌镇平山村刘雪英养鸡场污染问题后,认真开展调查,经调查,该投诉件属于多次投诉件,与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先后交办我区的群众举报件第十六批839号、第十九批1104号、第二十批20-62号及第二十一批21-56号共4件为同一案件;与2018年第六批桂环督信〔2018〕70号编号D4500***********083,第十批桂环督信〔2018〕124号(编号D4500***********029、D4500***********042,第十一批桂环督信〔2018〕137号编号D4500***********097、X4500***********006共5件为同一案件,该投诉件反映情况不属实。具体情况见《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北区大垌镇平山村刘雪英养鸡场污染问题(编号D4500***********083、D4500***********029、D4500***********042、D4500***********097、X4500***********006)调查处理情况报告》。
对于第十三批桂编号X4500***********011提到的“2013年几个部门组织协调赔偿未果。2014年来信人曾与养鸡场老板发生过流血冲突。该刑事附带民事事件已于2014年、2015年经钦北区人民法院、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但投诉人不服法院判决,请求撤销判决”问题,因该问题属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不涉及环保问题,将由属地政府大垌镇牵头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继续做好投诉人的思想解释工作,并引导和协助投诉人走司法程序的途径解决。
2018年6月23日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