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在全省首创规范市政府领导出庭应诉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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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经舟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同意,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印发《舟山市政府领导出庭应诉工作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全省首创规范市政府领导出庭应诉工作制度。《规定》共9条、14款,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县(区)政府领导出庭应诉参照本规定执行。《规定》有以下3个方面特色亮点:一是明确出庭原则。《规定》明确未经行政复议,以市政府为被告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按照“谁分管、谁出庭”原则,由被诉行政行为的分管市领导出庭应诉。经市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为“责令限期履行、撤销、变更、实体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市政府为单独被告的,按“谁分管、谁出庭”的原则,由被诉行政行为的分管市领导出庭应诉;行政复议决定为“不予受理、程序驳回”市政府为单独被告的,由分管司法行政的市领导出庭应诉。市政府与县(区)政府或市级部门等为共同被告的,原则上由县(区)政府或市级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二是界定出庭范围。《规定》贯彻最高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最新的司法解释精神,明确出庭应诉的市政府领导范围包括:市长、副市长、总规划师、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市长级领导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对市政府领导的范围界定上级文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明确提出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重大行政诉讼案件,市长带头出庭应诉。三是厘清具体职责。《规定》明确,市政府收到法院应诉材料和出庭应诉通知后,由市府办根据本规定提出拟出庭应诉的市政府领导建议。对于行政相对人等以市政府为被告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和市政府与县(区)政府或市级部门等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市府办应当及时通知并将相关材料移交给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单位,同时抄告市行政复议局。对于经行政复议后以市政府为单独被告,市政府与省级部门、省政府等上级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市府办应当及时通知并将相关材料移交市行政复议局,由市行政复议局具体落实出庭应诉准备工作。
《规定》的出台的具体做法如下: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舟山市首创规范市政府领导出庭应诉工作制度,并非空穴来风而是坚持问题导向,是基于贯彻施行法律规定,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的现实需要。近两年以来,舟山市行政复议局根据法院反馈的全市行政诉讼工作数据,梳理分析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现状,对没有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的案件,从政府或政府部门、单独或共同被告、市本级或县(区)、审理法院等多维度深入分析,并发现市政府负责人未出庭应诉的占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总数比例较高,并连续2年形成内参上报市委市政府,市委俞东来书记、市政府何中伟市长分别对此作出批示,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做到出庭应诉。
二是过程充分酝酿。在《规定》制定的过程中,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充分酝酿每个条款,抓住出庭应诉的市政府领导范围、市政府领导出庭分工的基本原则、哪些案件由哪些部门具体承担应诉准备职责等核心问题,进行反复讨论、充分论证,并向每一位可能要出庭应诉的市政府领导逐一征求意见建议,最终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以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名义印发,并明确要求县(区)政府领导出庭应诉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是深化府院联动。舟山市行政复议局在全面排摸了解全省其他地市政府领导出庭应诉的现状之后,一方面严格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充分考虑市政府领导工作较忙的实际情况,充分理解运用最高院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法释〔2020〕3号”精神,深度对接法院,针对原告滥访滥诉等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实际出庭意义的案件,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不列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范围,针对事实较为清晰、争议不大的案件,法院通过庭前调查交换证据、查明事实,不开庭审理。此外,与法院沟通明确,市政府领导出庭应诉的案件,至少由分管副院长或行政庭庭长担任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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