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财会〔2022〕8号关于同意设立广西友缘科技有限公司代理记账机构的批复
广西友缘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材料收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颁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令第98号予以修改)第三条第一款以及***颁布的《***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4项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河池市金城江区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场所位于河池市金城江区西环路274号。
二、同意王运锋、黄柳、雷静华为广西友缘科技有限公司代理记账机构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王运锋为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
三、你公司的业务活动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下列会计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河池市金城江区财政局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五、代理记账许可证编号为:DLJZ451****0220004。
河池市金城江区财政局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