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县财政局兴业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兴业县县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兴业县县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县财政局、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县经科局)。
兴业县财政局 兴业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
2021年12月29日
兴业县县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推动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财教〔2013〕4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桂财教〔2016〕52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厅发〔2020〕29号)、《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科技领域市与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20〕22号)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指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有关企业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新产品研发、新品种培育、产业化示范应用等科技创新项目,项目完成,取得成果并通过项目验收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本办法所称有关企业,是指在兴业县行政辖区内注册、属于兴业县县本级财政资助范围内,具有一定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能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管理:
(一)发布指南。兴业县县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中具有明确的、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应当实施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在年度申报指南中明确其实施后补助管理,并对项目拟达到的目标任务提出明确要求。
(二)提交申请。申报单位按照年度兴业县县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所申请的后补助经费开支范围应符合《兴业县县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评估评审。县经科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评审,对通过评估评审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实。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工作。
(四)立项前公示。结合项目评估评审情况、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社会信用情况以及年度财政预算,择优选择符合年度目标的项目确定为拟立项的补助项目,将拟补助项目在兴业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五)项目立项。公示无异议后,将拟补助项目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六)签订合同。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1个月内与县经科局签订项目合同,因项目承担单位原因导致逾期不签订的视同项目承担单位自动放弃项目承担资格,由县经科局下文撤销该项目。
(七)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项目因故需要终止的,按照兴业县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要求履行审批手续,被终止的项目不再享受后补助资格。
(八)组织验收。项目实施期满6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县经科局递交项目验收申请材料。项目验收结束后,将验收结果及拟补助全额向社会公示。
(九)经费拨付。项目通过验收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经科局和县财政局根据县本级下达的部门预算,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后补助经费。
第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重复申报立项等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理措施,并纳入兴业县科研诚信管理,信用记录作为今后遴选兴业县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其他科技专项项目承担单位的依据;已经获得后补助经费的,一律予以追回。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后补助经费支持的项目纳入兴业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管理,参照《玉林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玉林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验收。
第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经科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