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2022年第23期
近期,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京市食品进行抽检,其中涉及我区部分企业和经营户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按相关要求,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南京市江宁区胡冬成蔬菜店经营不合格韭菜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韭菜是购进的,购进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资质文件和合格证明文件。未召回原因:涉案韭菜属于鲜活农产品,销售时间较长,已经被食用完毕,故没有召回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行为,当地监管部门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该经营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2.警告;3.没收违法所得15元;4.罚款200元。处罚决定书号:宁江市监处罚〔2022〕02492号。
南京市江宁区金亮蔬菜经营部经营不合格生姜处置情况。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经营户经营上述产品4.8公斤,货值43.2元,已销售4.8公斤,货值43.2元。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系从别处大市场购入,当事人只是一农贸市场摊贩,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当地监管部门根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该经营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2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宁江市监处罚(2022)02454号。
南京市江宁区万事佳生活百货店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大赤豆冰棒。经检测,当事人采购的安徽合盛食品有限公司2022年7月17日生产的马头牌大赤豆冰棒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了马头牌大赤豆冰棒1箱(40袋),购进价格为26元/箱。抽检单位购买了14袋作为样品,购买价格为1元/袋,剩余的26袋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完毕。未召回原因:当事人于2022年9月6日公布了召回公告,截至目前,没有消费者送回商品。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马头牌大赤豆冰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当地监管部门正在核查处置中。
特此公告。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