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法院依法严惩拐卖妇女罪犯
日前,县法院对冯定妹、刘祖妹拐卖妇女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主犯冯定妹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5000元。
冯定妹、刘祖妹均系云南临沧籍人,现年22岁的刘祖妹于数年前被别人拐卖后嫁于我县杨村镇北冶村。2006年8月间,冯打电话给刘说要带一女子过来,让刘帮助给此女子找一个婆家,在刘应诺后,冯伙同其子杨长从(因另案被云南司法机关处理)以外出打工为名,诱骗一云南籍女青年来至刘家,在该女子被迫答应嫁于此地后,经刘联系被以15000元的价钱卖至杨村与人为妻,刘从中得到中介费1000元。此后一年中,刘又先后三次帮助刘四妹、杨展望、杨云飞(均在逃)均以20000万元的价钱将2名云南籍和2名绚甸籍女子卖于当地与人为妻,从中获取中介费5000元。
案发后,刘将4000元赃款主动退回。被卖的5名女子1名被解救返回老家,另4名均表示愿意在本地生活,不愿返回,但其中2名女子系绚甸国籍,基于跨国婚姻存在诸多问题,被谴返回国。
陵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定妹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妇女,被告人刘祖妹明知系拐卖妇女而从中介绍卖与他人为妻,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妇女罪。鉴于二被告在共同犯罪中,冯首先提出犯意,主动实施拐骗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在犯罪过程中给予帮助,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还获利款项,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基于其尚在哺乳期且做绝育手术不久,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冯定妹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被告人刘祖妹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退赔款及追缴非法所得款共计21000元全部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