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2022年9月1日襄阳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职能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加强和改进市级预算审查监督,切实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规范预算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提高预算绩效,充分发挥预算在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规定,特作以下决定:
一、加强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预算决算开展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服务大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法审查监督,聚焦重点,注重实效,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保障***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贯彻落实。
(一)加强财政政策审查监督。审查监督重点包括:财政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相衔接的情况;加强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情况;财政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人大代表与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情况;财政政策调整及时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情况;财政政策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续性等情况;
(二)加强一般公共预算审查监督。审查监督支出总量和结构的重点包括:支出总量增减及支出结构变化情况;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绩效等情况。
审查监督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的重点包括:重点支出预算和支出政策相衔接的情况;重点支出规模变化和结构优化的情况;重点支出决策论证、政策目标和绩效等情况。重大投资项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的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决策论证、投资安排和实施效果等情况。
审查监督部门预算的重点包括:部门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的情况;部门预算与支出政策、部门职责衔接匹配的情况;项目库建设情况,部门重点项目预算安排和绩效的情况;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情况;结转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等情况。
审查监督财政转移支付的重点包括:转移支付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匹配情况;健全规范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的情况;一般性转移支付按照管理办法或者相关规定编报情况;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的情况;财政直达资金的规模和结构,分配、拨付和使用情况;转移支付下达和使用的情况;转移支付绩效的情况。
审查监督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重点包括:预算收入安排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适应情况;预算收入依法依规征收、真实完整的情况;预算收入总量变化、结构优化、质量提高的情况;各项税收收入按照法定税率和税基等指标测算,与本市产业结构相协调的情况;各类政府性资源统筹管理情况;依法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等情况。
(三)加强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审查监督政府债务重点包括: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衔接情况;政府债务项目库建设情况,新增一般债务项目合规性情况,专项债务项目科学性、绩效性及全生命周期收支平衡情况;债券发行、使用和偿还情况,举债项目的执行和资金管理情况;政府债务风险管理情况,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情况;积极稳妥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等情况。
(四)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审查监督。审查监督重点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统筹情况;基金项目征收、使用和期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收支政策和预算安排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续性的情况;政府性基金支出使用情况;政府性基金项目绩效和评估调整等情况。
(五)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查监督。审查监督重点包括:预算范围完整、制度规范的情况;国有资本足额上缴收益和产权转让等收入的情况;支出结构、使用方向和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与本市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相衔接等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情况,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情况。
(六)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审查监督。审查监督重点包括:各项基金收支安排、财政补助和预算平衡情况;预算安排贯彻落实社会保障政策情况;基金管理、投资运营和保值增值情况;中长期收支预测及可持续运行等情况。
(七)进一步推进预算决算公开,提高预算决算透明度。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监督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及时公开预算决算信息,细化政府和部门预算决算公开内容及相关报表,主动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预算编制监督
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提升预算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按预算法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市级预算应当做到政策明确、标准科学、安排合理,增强可读性和可审性。市级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草案时,应当加强预算与政府工作报告的衔接,加强预算与财税政策特别是支出政策的衔接,说明相关重点支出政策、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市级一般公共预算草案,应当列示预算收支情况表、转移支付情况表、政府债务情况表等,说明收支预算安排及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应当按基金项目分别编列、分别说明;政府性基金支出编列到资金使用的具体项目,说明结转结余和绩效目标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收入编列到行业或企业;支出编列到使用方向和用途,说明项目安排的依据和绩效目标。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应当按保险项目编制,反映预算编制范围内各险种基金预算收支和结余情况,反映社会保障领域的财政补助情况,说明社会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情况。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预算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项目支出标准体系、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在预算草案或者预算说明中,具体说明四本预算的编制原则、国家和省市财税政策重点、收入测算依据、支出政策、标准和项目内容、收支平衡等情况。
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专项资金动态调整机制,结合本市重大战略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对实施到期、绩效不高或者偏离公共财政要求的专项资金,及时清理退出或者调整优化。确需新增的专项资金,应当充分论证,依法依规审批,确保必要性、可行性。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各部门编制政府中期财政规划;各部门编制部门中期财政规划。
三、加强预算初步审查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有关市级预算编制的情况。财政经济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适时听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预算编制初步安排的报告,主要包括财力状况、编制口径、预算总量、预算结构、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支出政策等。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每年十二月审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草案。预算工作委员会落实“全覆盖”要求,组织人大代表、第三方机构和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对市直部门预算草案、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草案、市级开发区预算草案开展评审,通过座谈调研、专题审议等形式,提出有关研究报告,作为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的重要参考。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向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交市直部门预算草案、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草案、市级开发区预算草案。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市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预算工作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具体工作,并就有关重点问题开展专题审议,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反馈研究处理情况。初步审查意见及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初步审查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就相关领域支出政策和支出预算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专项审查意见中增加相关支出的,应当与减少该领域其他支出的建议同时提出,保持预算总体平衡、统一。有关专门委员会的专项审查意见,送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研究处理,必要时作为初步审查意见的***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加强预算执行监督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市级预算执行监督,预算工作委员会做好有关具体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交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月提供预算收支报表等有关资料,反映预算收支、政府债务等相关情况。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提供部门预算执行、宏观经济、金融、审计、税务、统计、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等方面政策制度和数据信息,以及其他与预算执行相关的重要资料和信息。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对重点收支政策贯彻实施、重点领域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重大财税改革和政策调整、重大投资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市人民政府在每年八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每季度提供预算执行、有关政策实施和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半年向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供政府债务报表,书面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说明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结构、债券发行使用、资金投向、资金管理、还本付息、项目运行、项目库建设、债务风险等情况。
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分析,适时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预算联网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五、加强预算调整方案审查
市级预算执行中,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严格控制预算调剂,因重大事项确需调剂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向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交市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市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因增加政府债务进行预算调整的,还应当说明下列事项:政府债务限额和余额、新增债务规模和限额分配等情况;债券发行的规模、类型及结构等情况;债券资金安排的具体项目、数额及使用情况;债券还本付息及资金来源情况,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化解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六、加强决算审查
决算草案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的结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并对变化情况作出说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应当按功能分类编列到项。
决算报告应当重点说明贯彻落实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部署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总体情况,与(调整)预算的主要差异及其原因,重大收支政策实施情况,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政府债务管理使用情况,财政管理与改革推进情况,预算绩效情况等。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向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交市级决算草案、市级开发区决算草案。
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开展决算草案审查研究,可以结合预算绩效审查监督,通过实地调研、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掌握实际情况,听取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等各方面意见,检验预算执行结果。
七、加强预算绩效审查监督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结合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审查、预算执行监督、审计整改***监督等法定环节,开展预算绩效审查监督,重点包括部门主体责任落实、绩效目标设置、绩效目标实现、绩效评价质量、评价结果应用等情况。可以委托第三方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必要时组织预算绩效听证会。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年度预算绩效评价重点项目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意见。建立完善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挂钩机制。报送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部分重点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估(评价)报告。
各预算单位应当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强化事前绩效评估,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完善绩效指标体系,提升绩效评价质量。
八、加强对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监督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决算草案进行审计监督,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预算执行、决算审查监督提供支持服务。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预算执行及决算草案、重要政策实施、财政资金绩效、政府债务管理使用等审计情况,以及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等审计情况,全面客观反映审计工作情况、审计评价、审计查出的问题,强化对问题的综合分析和分类管理,提出审计建议,并提供相关的专项审计结果、绩效审计报告和分领域、分项目、分地区的审计查出问题清单。必要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聚焦审计重点,加大对支出预算和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力度,加强绩效审计,在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审计监督重点内容和重点项目时,应当事前征求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意见,注重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重点监督工作相衔接。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安排审计部门对上一年度市级预算执行的重大问题、预算安排的重点资金、重大项目、部门预算执行情况、预算绩效和政策落实情况以及政府债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开展专项审计。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向预算工作委员会报告专项审计情况。
九、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可以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大监督力度,督促问题整改,推动健全整改长效机制及责任追究机制。健全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的贯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每年十二月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从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部门、单位中,提出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整改报告部门)的名单,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整改报告部门应当同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政府及整改报告部门的整改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也可以开展专题询问、质询,必要时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及审计部门、整改报告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市人民政府提交的整改情况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对应,重点反映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整改效果、完善体制机制情况、未整改问题的原因和下一步举措等内容,并提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单项整改结果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清单。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及整改报告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预算工作委员会。
十、依法执行备案工作、强化预算法律责任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出台的有关预算的规范性文件、市对区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的具体办法、市级预算决算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决算的汇总、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以及其他应当报送的事项,及时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有关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社保基金管理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必要时,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发现的问题,相关机关、部门单位和各下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对违反预算法等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及时通报监察机关。
十一、坚持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把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于预算审查监督全过程各环节,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理财。
市人民政府财政等部门应当通过座谈会、通报会、专题调研、办理议案建议和邀请人大代表视察等方式,将听取代表意见建议贯穿于制定政策、编制预算、推进改革、绩效管理的全过程,主动回应代表关切。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为人大代表审查和批准预算提供咨询及服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市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系,组织代表参与全过程预算审查监督,听取代表意见建议,完善代表意见反馈机制,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健全完善预算审查前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机制,不断扩大人民有序参与;开展预决算、预算调整及重大政策、重点支出审查监督,应当通过调查研究、座谈、论证、咨询、听证等方式,广泛征求和听取利益相关方、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最大限度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加强平台和载体建设,完善预算审查监督代表联络员制度、咨询专家库制度;充分发挥预算联网监督系统作用,为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全过程参与预算审查监督提供支持。
十二、加强预算联网监督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预算联网监督,按照全口径审查、全过程监管要求建设预算联网监督系统,推动预算审查监督向数字化转型发展。建立预算联网监督分析、评估、预警及发现问题的处理机制,服务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履行预算审查监督职责。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的数据传输和信息推送机制,按照全面完整、及时准确、安全可控的要求,按月提供财政预算、国有资产、宏观经济、金融、审计、税务、统计、社会保障等方面数据,以及预算联网监督所需的其他重要数据信息,有条件的应当实行数据实时传输。
十三、强化智库基地支撑作用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在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专家智库、人大预算监督研究基地、社会中介机构在开展立项论证、专题调研、***监督、专题评估、部门预算初步审查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发挥专家智库和专门机构等专业力量优势,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完善人大预算监督研究智库基地工作机制,加快培育一批高质量的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专业社会中介机构,不断提高预算审查监督整体水平。
十四、完善预算工作机构职责
预算工作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预算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方面的具体工作;承担预算联网监督方面的具体工作;对财政、审计、税务、国有资产监督等方面法律、法规及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财税重大政策执行、各部门、各预算单位的预算资金和专项资金的使用、国有资产管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联系和服务市人大财经预算审查监督代表联络员,保障代表联络员依法履行有关职责;负责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库建设、管理等;联系指导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等方面的具体业务工作;承办本决定规定的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交办以及财政经济委员会需要协助办理的其他有关财政预算的具体事项。经主任会议同意,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预算情况,并获取相关信息资料及说明,可以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调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协助配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王韵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