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推动公证机构办理赔偿保证金提存
为促进轻微刑事案件和解贡献“证”能量
近日,茂名市正大公证处根据我市相关制度指引,顺利办理了一起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李某(化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羁押,其自愿承担赔偿责任,却暂未能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市检察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启动赔偿保证金提存,由李某委托其父亲向茂名市正大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该公证处公证员依法审查相关资料后,按规定出具了提存公证书,将赔偿保证金办理了提存。之后,李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检察院也据此对李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
这是我市司法局积极推动公证机构与检察机关贯彻落实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生动实践,也是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促使案件从“绝不和解”到握手言和,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成功案例。
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小,有赔偿能力且有赔偿意愿,但由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求不合理,或者无法与被害人家属取得联系等原因,致使和解协议无法达成。在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供其具有赔偿能力证明、表明赔偿意愿,并将合理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向公证机构提存后,公安机关可以在侦查阶段对其取保候审;检察机关可以在审查逮捕阶段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制度。
为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有效***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中非合理诉求、赔偿不到位等难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去年以来,市司法局充分发挥公证提存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建立《茂名市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行)》,推动公证机构提升服务效能,积极介入刑事领域。
为保障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落到实处,市司法局推动公证机构加强与办案机关沟通,指导公证机构与办案机关签订工作实施办法,对轻微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的启动、主体、适用范围、具体程序和监督保障等方面进行细化,为公证机构参与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提出明确指引,推动公证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轻微刑事案件和解。
自去年底《茂名市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行)》建立以来,全市公证机构共办理了5件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
记者 李君平 通讯员 茂司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