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出台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铁岭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铁岭市参照《辽宁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制定了《铁岭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2001年印发的《铁岭市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规定》(铁委办发[2001]5号)同时废止。
一类会议。指市党代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政治协商会议、各民主党派市委换届代表大会、市工商联会员代表大会、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精简优化、合理限定工作人员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参会人数。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执行,原则上不得超过5天,特殊情况(换届选举或重要议题等)不得超过7天。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为每天每人400元。
二类会议。指市委全委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纪委全委会、人民团体代表大会;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各县(市)区或市直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市性会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承办的省级以上会议和市际间联合组织召开的会议;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直机关承办的规格较高的省级以上会议。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参会人数的15%以内。会期按照市委、市政府批准文件和工作需要从严控制,原则上不得超过2天。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为每天每人300元。
三类会议。指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办,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市政府各直属机构(含办事机构),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以本部门名义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各县(市)区有关委、办、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7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参会人数的10%以内。不请各县(市)区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为每天每人300元。四类会议。指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办,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市政府各直属机构(含办事机构),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各县(市)区有关委、办、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以及上述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参会人数的5%以内,最多不得超过3人。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为每天每人200元。
来源: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