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局严禁干部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
市地税局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制订了《严禁税务干部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的有关规定》,对队伍作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规定》共分11项,提出在职税务干部如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等情况必须立即停止或退出,不能停止和退出的必须辞去公职;在职税务干部直系亲属、近亲属在铁岭市范围内从事或参与经商、办企业的,该税务干部必须在经商办企业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在职税务干部直系亲属、近亲属从事或经商、办企业的,一律不得由干部本人办理税收事项:在职税务干部直系亲属、近亲属从事或参与经商、办企业的纳税情况要定期单独公示,在系统内汇总进行通报。同时《规定》中还提出了在职税务干部配偶经商、办企业的,税务干部本人需执行回避互调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各种情形,《规定》中还分别提出了相应的记过或者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辞退或开除及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处理等处分方式。
信息来源:铁岭日报
邓绍立 胡新婷 记者 崔俊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