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修订后的《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已经2018年10月19日第4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以人为本的观念,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作为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践行新发展理念、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重要举措,周密安排部署,细化任务分解,严格落实责任。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有机结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减少重污染天气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应急预案》要求,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工作,对预测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提前发布预警信息。要持续关注重污染天气变化情况,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或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切实发挥应急工作“削峰降频”作用,减轻重污染天气的不利影响。
三、各县区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的工业源,应当根据《应急预案》不同级别应急减排措施,按照“一企一策”的要求编制本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各县区要认真组织对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进行审核,确保应急响应减排措施落实到位、成效明显。各县区要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需要,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进行修订,及时将新增大气污染源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四、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的检查督导,严格监督工业企业限产停产、错峰生产、城市扬尘污染综合防控、机动车管控和错峰运输等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确保应急减排效果。
五、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要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发布空气质量预警信息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应急工作进展等信息,向公众提出防范性建议,增强公众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了解和认识。要加大宣传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重要意义及举措,切实增强公众责任感,营造全社会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良好氛围。
六、各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对本县区、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专项实施方案进行修订,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各县区修订后的预案于本预案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减缓重污染程度,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鲁环函〔2018〕50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积极预防,加强应急;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公开,社会参与。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菏泽市行政区域内出现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二、组织机构及其主要任务
(一)成立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简称指挥部)。成立指挥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领导、指挥、决策。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市长担任、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市委宣传部、市政府督查室、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公路局、市广播电视台、菏泽日报社、菏泽供电公司、中国移动菏泽分公司、中国联通菏泽分公司、中国电信菏泽分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宣传,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能力。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市政府督查室:接到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后,负责组成督导组,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督导检查情况上报指挥部办公室。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市经信委: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落实采暖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措施,制定错峰生产工作方案,列出各行业错峰生产企业名单,并组织实施;督导检查工业企业按照不同预警级别落实限产、停产措施;负责对淘汰落后生产工艺 、产能、工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4.市教育局: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在重污染天气期间指导和督促本市教育机构做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直至停课等健康防护措施。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5.市公安局: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全市高排放车辆临时禁、限行方案,并组织执行;按照不同级别预警要求,通过媒体及时告知公众采取的措施,并达到预案要求的限行范围;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加大对违规驶入禁行区域各类车辆的查处力度;负责对燃放烟花爆竹的查处;对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6.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做好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7.市住建局: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监督和落实菏泽市区职权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列出具体建筑施工工地名单,建立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源动态数据库;负责监督和落实在重污染天气下施工工地防尘、缩减施工量直至停工等措施;负责监督和落实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措施;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下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污染控制措施;参与督导检查。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8.市城管局: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对餐饮服务业油烟的污染治理;负责对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生物质等行为的查处;负责在重污染天气下落实城市道路保洁、增加洒水频次等措施;加强对渣土、垃圾运输等车辆的管理,杜绝扬撒遗漏现象;负责菏泽市级职权范围内市政工程、城市绿化等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及落实重污染天气下施工工地防尘、缩减施工量直至停工等措施;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下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污染控制措施。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9.市交通运输局: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协调公共交通力量,加大公共交通运载能力,并制定具体交通运力调度方案;配合市公安局审查全市机动车限行方案并开展督查;负责重污染天气下辖区内国道、省道和所辖高速公路的疏通工作;负责指导和落实全市公路保洁措施;负责菏泽市区职权范围内道路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及落实重污染天气下施工工地防尘、缩减施工量直至停工等措施;负责落实错峰运输措施,制定错峰运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下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污染控制措施。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0.市卫计委: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开展重污染天气防病知识宣传,提供重污染天气健康咨询;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的做好心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诊疗保障和救治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1.市环保局:负责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编制、修订《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联合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提出预警建议;负责空气质量监测、预测、预报和信息发布;检查相关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监督各县区落实企业停产、限产、错峰生产的应急响应措施。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2.市气象局: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全市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联合市环保局组织开展全市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进行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3.市公路局: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菏泽市区职权范围内的道路保洁工作,落实重污染天气下提高道路保洁质量、增加洒水频次等措施;负责菏泽市区职权范围内道路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及落实重污染天气下施工工地防尘、缩减施工量直至停工等措施;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下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污染控制措施。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4.菏泽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中国移动菏泽分公司、中国联通菏泽分公司、中国电信菏泽分公司:利用本单位平台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提醒公众做好防护;按指挥部要求及其他成员单位工作需要,向社会无偿发布需公众知晓和采取措施的相关信息。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5.菏泽供电公司:负责全市电力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对停限产企业采取相应的电力分配措施和工业用电量下降值的统计,并汇总全市工业用电量下降值。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6.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编制、修订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本辖区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落实市指挥部的应急处置指令。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设立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是贯彻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组织相关单位督导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组、专家组、督导检查组;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监测预报组。由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市环境监控信息中心和市气象台)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工作方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观测,向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测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监测预报组人员名单见***5)
2.专家组。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监测、气象预测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会商、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等工作,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专家组人员名单见***6)
3.督导检查组。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环保局等部门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相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组人员名单见***7)
三、预报预警
(一)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一天时,随空气质量预报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健康提示性信息重点包括:(1)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3)减少或暂停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4)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加强自我防护。(5)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减少污染排放。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1.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监测预报。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监测预报组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监测预报组***监测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结合历史数据,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根据环保、气象联合开展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机制要求,市环境监控信息中心和市气象台负责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工作。经预测,辖区内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市环保、气象部门及时组织会商,必要时与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会商或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形成《菏泽市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表》(见***1),提出预警建议,报专家组,专家组研判后立即提交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3次,专家组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实时会商。
(三)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时间。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上述预警条件时,预警信息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紧急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应按要求报省应急工作小组备案。
2.发布程序和方式。
当需要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菏泽市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表》,于1小时内完成《菏泽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见***2)并报请签发,黄色、橙色预警由指挥长签发,红色预警由总指挥长签发。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签发的审批表后,于2小时内以召开紧急会议形式集中部署发布或通过指挥部办公室书面通知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政府部门和各县区政府。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段、预警等级、不利气象条件情况、主要污染物指标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的趋势定性分析。
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应急预案、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发布。
当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山东省的全省或区域预警通知时,按照上级指令执行。
3.区域预警。
当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或全省预测多个连片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黄色及以上预警级别,环境保护部、省应急工作小组基于区域会商结果,通报预警信息,市应急指挥部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四)预警解除与调整。
预警解除。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时,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按照发布程序解除预警,并及时发布解除预警消息。
预警调整。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监测预报组会商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按市应急指挥部应急指令指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市应急预案、县区应急预案、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和企业操作方案采取相对应的应急措施。当启动Ⅱ级、Ⅰ级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将派出现场工作组对各县区落实应急减排情况进行督查。
(三)应急响应措施。
1.总体要求。
(1)各县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预案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确保预案措施可操作,企业减排措施具体可行,做到“一县一案、一厂一策”。
(2)应急预案必须含有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具体的减排措施和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并将应急减排的措施和目标落实到具体企业、企业生产线、工艺环节。
(3)应急减排措施设置的基本原则:①应急减排措施应有效减少企业生产活动全过程(包括物料运输、堆存、原料准备、生产、成品运输等环节)的污染物排放,减少整个重污染天气高发季节应急措施对生产活动的扰动频次;②应急减排措施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优先管控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企业应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③应急管控对象企业应尽可能采取停产、限产(整条生产线)或轮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
(4)减排措施清单中应剔除以下6类企业或行为:①僵尸企业;②已纳入常规性管理的黄标车;③虚假企业;④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⑤已取缔或计划取缔“小散乱污”企业;⑥已淘汰或计划淘汰燃煤锅炉。
减排措施清单中应保留以下3类企业或行为:①已完成超低排放的企业;②已列入错峰生产的企业;③因市场不景气或者环保限制等原因而出现限产、停产、不饱和生产的企业。
(5)应急减排基数是在基础排放量中扣除当年常规治理措施减排量,得到的全年减排基数,基础排放量按照2016年度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数据进行计算。
(6)减排措施应急减排量计算方法:①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且燃煤机组(锅炉)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不计算应急减排量;②季节实施错峰生产企业在评估预警期间污染物减排量时按1.2倍核算;③因市场不景气或环境质量改善提标等原因出现生产负荷不饱和的企业,其污染减排按实际生产负荷计算。
(7)各县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急响应措施进行适当调整,但污染物减排比例必须达到应急响应期间相应级别的减排目标要求。
2.工业企业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运输。
(1)水泥、砖瓦、玻璃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除使用天然气、电、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且稳定达标排放的,采暖期全部实施停产。
(2)炭素企业(以生产线计)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对于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 毫克/立方米)的,可不予限产。
(3)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报经市政府请示省政府批准同意 。
(4)采暖季期间,焦化企业出焦时间延长50%以上,其他时间,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出焦时间延长50%以上;焦炉炉体加罩、配备焦炉烟囱废气脱硫脱硝装置且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可不予限产。
(5)铸造熔炼设备采暖期实施停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100 、150毫克/立方米(冲天炉必须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可不予限产;各种铸造熔炼设备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停产。
(6)要针对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港口码头,摸清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结合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重点用车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合理安排运力,封存企业自有车队中排放较高的车辆,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四以上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2019年4月30日。
国家、省、市出台错峰生产新要求后,按其要求执行。
错峰生产企业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应保障基本民生需求。
3.Ⅲ级响应措施。
目标:辖区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达到1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20%。
(1)公众防护措施:
①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各通信公司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和健康提示信息,提示儿童、老年人和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特别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外出采取防护措施。
②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③医疗机构加强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非冰冻期每日对城区主次干道进行至少3次洒水抑尘作业。
②工业企业采取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减少物料运输措施;木板加工等产业集群企业涉VOCs、粉尘工序停产。
③在市、县城区内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核定载质量为2吨(含)以上的货车及黄标车通行,禁行渣土砂石运输车辆。
④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按照“一厂一策”采取停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排和应急减排置换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生物质锅炉:生物质发电锅炉严格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他生物质锅炉,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在国家、省标准基础上降低20%以上;
玻璃行业: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在山东省地方标准基础上降低20%以上;
纺织、印染、家具制造、设备制造等涉VOCs行业:VOCs工序停产;
石化、有机化工、医药化工等行业:采取停产整条生产线、整个生产车间、整个生厂装置等方式实现减排。
⑤除应急抢险外,市、县城区停止所有房屋建筑、拆迁施工工地、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督查,督导施工单位强化工地抑尘措施。
建筑工地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⑥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强化日常检查。
4.Ⅱ级响应措施。
目标:辖区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达到15%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40%。
措施:Ⅱ级响应措施在执行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非冰冻期每日对城区主次干道进行至少5次洒水抑尘作业。
②在市、县城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车辆停止使用。
③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生物质锅炉:生物质发电锅炉严格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他生物质锅炉,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在国家、省标准基础上降低30%以上;
玻璃行业: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在山东省地方标准基础上降低20%以上;
纺织、印染、家具制造、设备制造等涉VOCs行业:VOCs工序停产;
石化、有机化工、医药化工等行业:采取停产整条生产线、整个生产车间、整个生厂装置等方式实现减排。
④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房屋建筑、拆迁施工工地、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施工作业。
5.Ⅰ级响应措施。
目标:辖区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减排比例达到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60%。
措施:Ⅰ级响应措施在执行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在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当紧急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停课措施。
②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
②空调温度设定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18℃。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非冰冻期对城区主次干道洒水抑尘作业增加频次。
②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生物质锅炉:生物质发电锅炉严格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他生物质锅炉,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在国家、省标准基础上降低30%以上;
玻璃行业: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在山东省地方标准基础上降低20%以上;
纺织、印染、家具制造、设备制造等涉VOCs行业停产。
石化、有机化工、医药化工等行业:采取停产整条生产线、整个生产车间、整个生厂装置等方式实现减排。
③停止市、县城区所有建筑工地、施工工地作业。
④在市、县城区内所有黄标车(公交等民生保障车辆和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车辆除外)禁止上路。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焚烧垃圾、秸秆等禁止行为的监管。
各级别应急响应措施中,工业企业通过加强污染治理、压减负荷、停止生产来实现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各企业要制定具体限产、停产操作方案,明确具体限产、停产操作流程;对于为确保停产状态下生产安全,需保持一定生产负荷的企业,要明确确保维持停产状态生产安全的最低负荷,并具有充分的科学依据或专家意见。
(四)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五)总结评估。
市应急指挥部、县区政府要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县区政府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省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
市应急指挥部要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对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修正。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台账管理和备案督查制度,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发挥应急工作“削峰降频”作用,切实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
五、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市、县区政府应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以及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二)物资保障。
市、县区政府应急指挥部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配备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三)预报能力保障。
积极参加上级监测、预报技术培训,努力提高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能力;强化与省预报预警平台的信息沟通,加强与生态环境部、省级预警预报平台的交流与合作。
(四)通讯与信息保障。
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制定应急信息通讯系统及维护方案,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五)医疗卫生保障。
市、县区政府应组织医疗单位按照应急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疾病突发患者的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和医疗设备物资等及时到位,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相关医疗物资储备和应急调配机制。
六、宣传保障
各级、各部门应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宣传,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能力。
七、信息公开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护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二)信息公开的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信息公开的组织
市、县区政府应急指挥部负责当地重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市、县区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处置。
(四)信息公开的时间。
重污染天气预警经省应急工作组或市应急指挥部确认发布后,市、县区宣传部门立即通过主流新闻发布平台和新媒体将预警信息进行发布。在重污染应急启动期间,实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平台不断进行发布。
八、应急培训
市、县区政府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应急小组成员单位对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各自所需落实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九、应急演练
市、县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依据各自预案、专项实施方案、企业操作方案组织演练,尤其对具体操作流程和岗位职责进行演练,提高应对能力。指挥部视情组织综合性演练,可采用桌面推演加部分环节拉动演练的形式。演练结束后,进行总结,针对暴露出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
十、责任追究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各部门的专项实施方案中要逐级细化各项措施,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事项,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减排措施的监管力度。加大对市、县区政府和相关责任单位的督察力度,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附则
(一)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预案修订。
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调整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完善,并经菏泽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菏政办发〔2017〕41号)同时停止执行。
***:1.菏泽市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表
2.菏泽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
3.菏泽市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信息发布格式
4.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联络通讯录
5.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监测预报组人员名单
6.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专家组人员名单
7.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督导检查组人员名单
8.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督导检查表
9.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效果评估表
10.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记录表
***3:菏泽市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信息发布格式
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通知
据菏泽市环境监控信息中心和菏泽市气象台预报会商意见,自201X年X月X日起,我市出现或将出现连续X天AQI指数大于XX的重污染天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PM10/PM2.5)。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全市自201X年X月X日X时起启动重污染天气X级响应,请各县(区)、各部门单位按照《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要求,采取相应响应措施。
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1X年X月X日
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信息的通知
据菏泽市环境监控信息中心和菏泽市气象台预报会商意见,自201X年X月X日起,我市AQI指数低于200,且预计未来48小时不会反弹。自X日X时起解除X色预警,X级响应终止。
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1X年X月X日
***7
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督导检查组人员名单
组长:市政府督查室分管副主任
成员:由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环保局等单位各抽调1名业务科长组成。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后,督导检查组按职责对相关单位和企业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并将督导检查情况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菏政办发[2018]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