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一、定义和依据
(一)家庭农场
是指以家庭为主投资和经营,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的新型经营主体。
(二)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
是指经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等部门,按照相应标准、程序认定的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家庭农场。
(三) 认定依据
为引导、促进和支持家庭农场健康、较快发展,根据《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办发〔2017〕38号)和山东省《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5〕20号)等文件精神及要求,制定菏泽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二、基本要求
(一)主体规范
注册登记一年以上,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无违法不良记录;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异常状态。
(二)场所齐备
种植、养殖等产地环境良好,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符合相关规定。经营土地规模相对稳定,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含5年)。有必要的场房场地和办公设备,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有醒目的家庭农场标识。
(三)设施配套
有基本的生产配套设施,废弃物处理、排放达到有关要求。
(四)从业人员素质较高
主要经营者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或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等,掌握所从事农业产业较先进的生产、管理技能,熟悉并能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者优先评选。
三、生产管理
(一)生产组织标准化
按照国家、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组织标准化生产。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实现产地准出、原产地可追溯的优先。无生产或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问题等不良记录。在农产品质量监测中,产品合格率均达标。
(二)生产手段现代化
通过自有设备或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基本实现主要生产环节、生产手段达到该领域的先进水平。
(三)主要产品品牌化
主要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认、所销售产品实行品牌化经营的优先参与,鼓励拥有注册商标。
(四)产品销售订单化
市场营销手段和方法便捷有效,通过自营、农商、农超、农社对接等营销网络,产品销售渠道稳定,基本实现生产与销售订单化。
四、生产规模
(一)种植业
从事大田种植的,粮食作物种植面积100-500亩(果树、茶叶、观光园、采摘园在100亩左右);从事设施种植的,连片面积在50亩以上。
(二)畜牧业
生猪年出栏达到500头以上,或能繁母猪30头以上;羊年出栏达到500只以上,或能繁母羊5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达到100头以上,或能繁母牛2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5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10万羽以上,蛋禽年存栏1万羽以上;兔年出栏1.5万只以上,或存栏母兔500只以上;貂狐貉等特种养殖年出栏1500只以上,或存栏母畜500只以上;蜂100箱以上;其他特色养殖的,年收入20万元以上。
(三)种养结合
主要产业规模达到上述标准下限的70%以上。
五、生产效益
(一)经济效益好
亩均产量(产值)高于本县(区)平均产量10%以上,或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区域农民人均纯收入30%以上。
(二)带动能力强
在科技运用、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并带动当地农民增收。
(三)生态效益好
按照绿色生态、循环高效的原则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生产过程严格按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规范使用化肥、农药,农业资源利用率高,农业废弃物实行无害化处理,农业生态环境良好,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六、认定程序
(一)组织申报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各县区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和规范化建设水平等因素,将申报数量和要求下达到县区。各县区根据本辖区内家庭农场发展情况,本着家庭农场自愿申报的原则,择优推荐。县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区财政局、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将上报材料审核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二)申报材料
1.初审文件
县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区财政局、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通过正式文件推荐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同时报送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材料。
2.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材料
申报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应制作《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书》,封面应列明申报示范场的家庭农场名称、经营范围、家庭农场主姓名、联系电话(手机)、申报时间等。申报书内容主要包括:家庭农场基本情况,主要经营范围及经营收入,土地流转情况及流转合同复印件,家庭农场营业执照等复印件,主要产品商标注册及订单销售情况,经营场所及经营过程相关图片,带领农户增收或帮扶贫困户脱贫情况,农场健康发展的其他情况,从事特殊种养业的家庭农场,应提供特殊行业从业许可凭证复印件。
(三)评审认定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部门对各县区推荐上报的市级示范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市级示范场入选名单。市级示范场入选名单,在市级相关媒体上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联合发文公布并授予证书。
七、监测管理
(一)监测管理程序
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实行择优汰劣、动态监测管理。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财政、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对辖区内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进行抽查监测,并上报到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核。
(二)监测管理标准
1.取消认定资格
家庭农场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等,取消示范场认定资格,2年内不得再申报。
2.撤销市级示范场称号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撤销市级示范场称号:违反生产经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质量安全事故;出现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市级示范场认定的基本要求、生产条件、生产规模、生产效益其中一项达不到要求等。取消市级示范场称号的家庭农场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级示范场。
3.变更名称
市级示范场变更名称,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注册登记后的营业执照或复印件等变更材料,逐级上报,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核无误后,在下次评选时予以公布。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