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03)南民催字第2045号申请人北京天马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汇票遗失,签发时间是2000年1月7日,票号为658682,金额为人民币16320元,付款人为青岛海信集团公司海信广场,付款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营业部,收款人为北京天马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收款银行为北京中行北极寺分理处。申请人北京天马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二○○三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