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和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45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4月5日,定西市和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定西市新市区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干管复线工程吊装水泥管道作业时发生一起基坑边坡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别就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做出重要批示指示。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和《定西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领导指示精神,市政府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市住建、水务、国资、应急、公安、工会等部门和安定区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管理、技术调查和善后保障等三个小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察、技术鉴定、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
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和工程概况
(一)建设单位。定西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投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智龙,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0MA739PX42N,经营范围:辖区水务项目投资、交通项目投资、农村公路的建设运营及维护;城乡供排水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水库、小水电站、河道、中小灌区、水渠、供水、排水、防洪、污水处理工程施工等,现有员工390人。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定西市和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窠旭亮,公司于2000年9月3日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82,经营范围:给排水工程设计施工,管道工程安装及维修;管道材料购销,水表校验及维修;污水处理等,现有员工71人。2016年3月5日,和源公司取得定西市住建局颁发的水利水电、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有效期截止2021年3月5日。2011年12月30日,和源公司取得甘肃省住建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甘JZ安许证字〔2011〕620901849-02,有效期截止2017年12月29日。2017年12月30日,经甘肃省住建厅同意,有效期延至2020年12月29日。
2019年1月21日,和源公司通过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取得定西市新市区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干管复线工程施工权。2019年2月14日,和源公司在与水投公司签订了《工程项目合同书》后,成立了定西市新市区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干管复线工程项目部,任命马全胜为项目经理,具体负责工程施工事宜。
(三)专业分包单位。甘肃晟圆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勇,实际控制人李政璋。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762,经营范围: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公路路基工程等,现有员工20人。2015年10月8日,晟圆公司取得定西市住建局颁发的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钢结构工程、古建筑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有效期截止2020年10月8日。2019年2月25日,晟圆公司取得甘肃省住建厅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有效期截止2024年2月25日。2015年12月30日,晟圆公司取得甘肃省住建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甘JZ安许证字〔2015〕620902775-01,有效期截止2018年12月10日。2018年12月11日,经甘肃省住建厅核准同意有效期延至2021年12月10日。
2020年1月3日,和源公司将定西市新市区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干管复线工程非开挖段工程分包给晟圆公司,随后双方签订了顶管分包合同。晟圆公司委托赵红卫具体负责施工事宜,成立李小卫、吴延辉两个顶管班组进行施工作业。
(四)监理单位。定西市陇中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陇中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宁登山,公司于1997年3月1日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5X6(2-2),经营范围:承担本地区建筑项目的监理及相关服务、可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现有员工50人。
2019年3月25日,陇中监理公司通过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取得定西市新市区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干管复线工程监理权。2019年3月27日,陇中监理公司在与水投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后。指派贾润福为总监理工程师,具体负责该工程项目监理工作。
(五)工程概况。定西市新市区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干管复线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于2018年9月3日经定西市发改委批复同意(定发改审批〔2018〕376号)。工程位于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赵家铺村,工程分两期实施,目前实施第一期工程。建设内容为埋设污水管道12.4km。其中:埋设DN800的污水收集干管11.9km,埋设DN300预留接户支管0.50km。修建排水检查井140座,预留接户检查井60座,倒虹井4座。项目总投资3757万元,计划2020年6月建成投入使用。
2018年8月8日,该建设工程取得定西市城乡规划局颁发的《建筑项目选址意见书》,证号:选字第621***********2号。2019年1月24日,该建设工程取得定西市城乡规划局颁发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字第621***********5号。2019年8月13日,该建设工程取得定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号:6211***********102。2019年8月15日,将该项目向定西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报备后,正式开工建设。
为确保项目工程进度,工程分明开挖、管桥、非开挖(顶管)、井室四个分部工程同时作业。其中,非开挖施工段以顶管方式作业,和源公司由于缺乏相关技术和设备,将此段工程分包于晟圆公司施工。按照施工方案和双方合同约定,顶管作业每150米开挖一基坑进行双向顶进作业。施工组织安排、技术交底由和源公司负责,顶管基坑开挖由建设单位完成征地后通知晟圆公司自行选择开挖地点,但基坑开挖前要向和源公司报告,基坑开挖完成后须经和源公司验收通过,方可进入顶管作业。
2020年1月4日,晟圆公司分别开挖了8#、9#基坑,顶进敷设DN800水泥预制污水管道。1月8日,9#基坑向8#基坑方向顶进,对接尚余约12米时,发现该地质段含水量太大,出现顶管抱死现象,无法继续顶进,因此停止顶管施工。1月10日,因春节来临,工地放假停工。
2020年3月4日,定西市新市区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干管复线工程全面复工,项目部在积极落实防止新冠肺炎疫情各项防控措施的同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开始施工。截止2020年4月4日,明开挖工程已全线完成,顶管施工剩余0.5km,管桥井桩已浇筑,18座井室主体已浇筑完成。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前工程进展。
3月10日,为切实解决8#、9#基坑间12米管道因该地质段含水量太大顶管抱死无法施工的问题,晟圆公司施工负责人赵红卫口头向项目经理马全胜提出, 8#、9#基坑之间开挖8-1#基坑,进行明排对接。马全胜经汇报和源公司经理窠旭亮和水投公司同意后,口头答复赵红卫,可以开挖8-1#基坑,但要制定安全施工方案。3月18日,水投公司与巉口镇政府达成8-1#基坑开挖占地征地协议,3月19日完成征地,随后通知赵红卫可以施工。
3月21日,在未制定安全施工方案的情况下,晟圆公司李小卫负责的班组开始开挖8-1#基坑,3月23日基坑开挖完成。3月25日,项目经理马全胜在日常检查时发现8-1#基坑存在开挖放坡系数不足且未支护的安全隐患,要求停止施工,并通知了晟圆公司施工负责人赵红卫。赵红卫随后口头通知李小卫、吴延辉,要求在隐患未整改前不得施工。截止4月4日,8-1#基坑开挖放坡系数不足且未支护的安全隐患未得到整改。
(二)事故发生经过。
4月4日傍晚,顶管班组班组长李小卫告诉工程联络员王廷文自己准备4月5日在8-1#基坑进行明排施工,要求王廷文协调两名施工人员和一台吊机,王廷文联系工地施工人员魏军、曹福和杨利东驾驶的吊车协助李小卫施工。
4月5日上午约8:30许,魏军、曹福进入8-1#基坑进行放线和清理水平面作业。约9:00许,杨利东驾驶吊车来到作业点,将吊车停放在位于基坑西侧距基坑边沿约3.5m处准备吊装作业,随后李小卫也到达作业点进入基坑,指挥杨利东自北向南向基坑内吊装水泥管,魏军、曹福负责将吊入基坑内的水泥管安装固定。工作约至10:00,吊装完成了5根水泥管,李小卫告诉基坑边查看的王廷文,他觉得第二根水泥管排列位置过低,需要向上支撑加高一些,当时李小卫和魏军在基坑西北边,曹福在基坑西南边角落。约10:25许,李小卫和魏军准备给第二根水泥管道穿吊机钢丝绳的时候,基坑西边边坡突然塌落,王廷文赶紧朝李小卫喊“快跑”,在跑离时李小卫和魏军被塌落的土掩埋,曹福被土掩埋到了胸部。
(三)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组织人员用铁锹、手刨、挖机进行救援,同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同时向市区应急、公安、住建、国资委及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电话报告。由于曹福仅被土掩埋到胸部,很快救出,大约在12:20左右李小卫和魏军依次被救出,120医护人员到坑底采取急救措施,确认李小卫、魏军已无生命体征。
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安定区政府负责人先后到达事故现场,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市委书记唐晓明、市长戴超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认真查找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警钟长鸣,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截止2020年4月15日,2名遇难人员善后工作全部补偿安置到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见下表),直接经济损失83万元。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籍贯及单位 伤亡程度
李小卫 男 43岁 汉 河南省蒿县大章乡农民,晟圆公司施工班组组长 死亡
魏 军 男 46岁 汉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葛家岔镇黑营村下店川社农民,晟圆公司临时工 死亡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8-1#基坑开挖
放坡系数不足且未支护,基坑边坡在自重力和外力共同作用下发生局部坍塌。
1.施工班长李小卫在项目部和施工负责人赵红卫明确告知8-1#基坑存在安全隐患,在隐患未整改前不得施工的情况下,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组织工地民工魏军、曹福进入8-1#基坑进行吊管作业。
2.事故发生基坑属深基坑作业,放坡系数不符合设计及施工方案中0.75的要求,且施工作业时未做任何防护加固措施,加之由于事故发生前气候变化频繁,冻土消融,土壤含水量增大,降低了基坑边坡的结构稳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3.施工班组擅自安排吊车在基坑边长时间进行水泥管吊装作业,在吊机自重、起重荷载直接和边坡土层重力共同作用下发生局部坍塌。
(二)间接原因。
1.施工分包单位晟圆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施工组织体系不合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风险辨识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疏于管理,对分包的顶管作业工程只委派了施工现场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不到位。
二是风险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对深基坑作业、吊装作业
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也未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擅自开挖施工作业,开挖的基坑放坡系数不足且未支护,对可能导致塌方事故等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未采取必要的防坍塌措施。
三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施工现场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疏于管理,现场安全员长期不到岗,无法对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在2020年3月25日项目部检查发现8-1#基坑存在安全隐患未经项目部验收的情况下,施工现场负责人只是口头告诉施工班组不能作业,没有采取有效监督管理措施。
四是施工组织不合理。公司没有对顶管作业施工行为进行有效管理,由两个施工班组负责人自行决定基坑开挖地点、时间和施工人员。公司委托的施工负责人未能及时掌握和管控班组施工行为,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2.施工总承包单位和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施工现场组织、协调、管理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一是施工现场隐患整改督促不到位。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职责落实不到位,施工现场隐患排查不落实,未对分包单位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的现场监督,对基坑开挖前未编制基坑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基坑开挖不符合规范要求、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违规行为没有及时进行督促整改。
二是施工现场组织、协调、管理不到位。项目部未进行有效施工组织、调度、协调,对分包单位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建立隐患定期巡查和整改***落实机制,对危险性较大施工项目安全防范教育、技术交底不到位。
三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与分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组织施工前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不强,特别是未对从事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作业、吊装作业的相关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没有对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自我防护和事故防范能力差,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常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凭经验和习惯施工。公司日常安全检查没有做到全覆盖,隐患排查整治制度未有效落实。
3.监理单位陇中监理公司监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又一原因。
一是施工现场监理巡查缺位,对作业基坑放坡不符合规定、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等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
二是配备的安全监理人员长期不到岗(文件配备4名,实际到岗2名)。
三是对施工单位基坑开挖施工方案未审核、未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通过擅自施工开挖作业的违规行为,没有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
4.建设单位定西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既是项目建设单位,又是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主管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又一原因。
一是对项目建设和和源公司日常安全监管不力,安全检查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及时有效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基坑放坡不足且未支护的安全隐患。
二是监督检查存在漏洞,对施工单位基坑开挖施工方案未审核、未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通过擅自施工开挖作业的违规行为
和监理单位监理人员长期不到岗等问题失察。
三是对应按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未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由于施工分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组织不合理,施工总承包单位现场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组织、协调、管理不到位,施工人员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一)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李小卫,甘肃晟圆建筑有限公司现场施工班组长、班组安全生产负责人,在8-1#基坑开挖不符合规范要求、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项目部和施工负责人明确告知不得施工的情况下,私自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吊管作业,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仔细,凭主观经验违章指挥,冒险施工。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等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2.张海玲,甘肃晟圆建筑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安全员,长期不在项目施工现场,未依法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和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市住建局报请甘肃省住建厅吊销其安全员资格证书,同时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由公司按内部规定处理。
3.赵红卫,甘肃晟圆建筑有限公司分包定西市新市区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干管复线工程非开挖段施工现场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由建设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和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4.陈小波,甘肃晟圆建筑有限公司副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未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安全检查不到位。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处理,同时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由公司按内部规定处理。
5.李晓勇,甘肃晟圆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未按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公司存在的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日常检查不到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落实、施工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等问题失察。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6.李政璋,甘肃晟圆建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未按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公司存在的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日常检查不到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落实、施工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等问题失察。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7.马全胜,中共党员,定西市和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定西市新市区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干管复线工程项目经理。对施工项目安全疏于管理,在基坑开挖施工方案未报审核和组织专家论证通过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对分承包单位日常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对施工过程中的违规违章冒险作业等行为未及时督促整改。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等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8.窠旭亮,中共党员,定西市和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主持公司全面工作,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对公司存在的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公司项目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不到位等问题失察。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9.王建龙,定西市和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安全员,长期不在项目施工现场,未依法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和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市住建局报请甘肃省住建厅吊销其安全员资格证书,同时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由公司按内部规定处理。
10.刘继荣,中共党员,定西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项目建设相关工作,分管定西市和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项目建设和分管的定西市和源市政工程日常监管不力,对总承包和分承包单位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管理人员、监理人员长期不到岗,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等问题失察。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市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1.康银章,中共党员,定西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书记、监事长,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对下级单位和部门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失察。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市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2.刘智龙,中共党员,定西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负责集团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市监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1.甘肃晟圆建筑有限公司,作为分包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存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施工组织体系不合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风险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对深基坑作业、吊装作业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也未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中盲目冒险作业等问题,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等规定,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定西市和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总承包单位,存在对分包施工单位施工现场隐患整改督促不到位、施工现场组织、协调、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职责落实不到位,施工现场隐患排查不落实,未对分包单位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的现场监督,对分包单位基坑开挖不符合规范要求、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违章冒险作业的违规行为未及时督促整改等问题,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与晟圆公司负同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等规定,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定西市陇中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现场施工巡视检查不到位,安全监理人员长期不到岗,对施工单位违规违章作业和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定西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对项目建设和和源公司日常安全监管不力, 对施工单位基坑开挖施工方案未审核、未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通过擅自施工开挖作业的违规行为和监理单位监理人员长期不到岗等问题失察,未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等问题,对本次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由市安委办在全市范围通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定西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要切实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针对“4·5”坍塌事故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加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落实对下属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力度,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二)定西市和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落实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专家论证程序,并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要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和日常的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同时要加强对施工项目分包单位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督促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强化现场监督,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全面遏制事故发生。
(三)甘肃晟圆建筑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责任、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配置,靠实现场管理责任,加强施工项目日常安全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要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和日常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提高作业人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和现场处置能力,杜绝作业人员“三违”行为。
(四)定西市陇中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视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对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建筑市场的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认真,针对近年来发生的建筑施工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各建筑企业和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深基坑、高支模、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未批先建、抢工期、赶进度,危大工程方案编制不规范、未组织专家论证、现场和方案不一致,作业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防各类事故再次发生。
(六)市国 资委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督考一体化”考核体系,督促所属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及时彻底消除隐患,切实加强风险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