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通告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市内各国有企业: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发〔2018〕7号)文件通知精神,为强化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切实加强基金征缴,严格支出管理,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不断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现通告如下: 1、从2018 年10月1日起,全省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相关文件终止执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从办理登记参保手续当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登记参保前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2、从2018年10月1日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相关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7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6〕354号)出台的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相关文件终止执行。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市内各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本通告要求加强对《社会保险法》的政策宣传和解读。 特此通告 福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4日